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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管理专用章刻制要求

1、圆形。

2、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4、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5、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6、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