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初朝廷制度规定对皇族的管理方式婚姻的影响(在唐初诸帝时代)
导语:在唐初,朝廷制度规定对皇族的管理方式,婚姻太不自由
一方面,皇族与生俱来的特殊性,使其对皇权存在严重的依赖。另一方面,受血缘因素的影响,皇族任何时候对皇权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所以,如何利用与防备皇族就成为了唐初皇帝管理皇族的主要目的。
一、唐初皇族教育管理
李唐皇室承袭自北周八柱国,虽有北朝胡人血统,但亦重视对皇族子弟的教育。尤其是建唐之后,唐初教育机构的设置和内容大多沿袭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完善皇族教育。
(一)皇族教育的机构和内容
因为唐制规定只有太子、亲王、郡王和關王可以开府,开府既可设文学馆或有巧一人专门负责皇子的的教育。如李世民为秦王时开设文学馆,太子李承乾也可开设崇文馆。所以,其他无开府资格的李唐皇族则入读专门的教育机构一一国子监。
国子监一共可招生1410人,其中有资格入读国子监的学生包括了国公以下的李氏子孙。进入国子监学习的皇族子弟按其身份高低,分别入读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至于律学、书学和算学则是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么通其学者为之"。从招生人数和教学规模来看,国子监是为唐初皇族教育的首要机构。
此外,唐初同样为皇族教育服务的机构还有崇文馆和弘文馆。弘文馆设在门下省之内,崇文馆则隶属东宫。崇文馆和弘文馆同样属于可供皇族入读的教育机构。但是由于此二馆招生的人数较少"门下省有弘文馆,生三千人;东宫有崇文馆,生二十人"。加么入学门槛较高,一般只有皇族中的上层人士才有幸得以入馆。所,其规模与学生人数都无法与国子监匹敌,是为宫廷内的贵族学校。但是,出于维持皇族地位和皇族内部秩序的必要性,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的入学途径都充满了门荫的色彩。
(二)皇族教育的思想及特点
皇族教育除了开设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规定专门的教育内容之外,其教育思想还贯彻到皇族日常生活的行为之中。唐初皇帝对皇族,特别是皇族中核也成员的教育极其重视。因为,身处上层的皇族成员大多有独立开府聘师的权力,皇帝对他们的教育只能通过为其择师的标准来掌握。此外,皇帝通过自身的言行也能够传递其在教育想要贯彻的思想。
二、唐初皇族婚姻管理
皇族婚姻一直是皇帝用以平衡统治秩序,达成特定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关于唐朝巧期的皇族婚姻,唐初的皇族婚姻是按照身份等级在某个小范围中实行的内婚制。
高祖、太宗、高宗三朝共有51位公主,其中除4位公主早夭,有47位公主出嫁,所嫁对象皆可考。共有皇子46人,但大部分皇子的婚姻对象未有记载。
(一)高祖朝皇族嫁娶情况
高祖李渊关陳贵族出身,其宗族在隋朝时多有出仕,乃至官居要职。所以在高祖朝,其女的婚配对象大多为名门之后,或因自身才干出众而受到高祖赏识。又因为高祖在位仅九年,所以在高祖朝成婚的公主大多嫁于高祖登基之前。
(二)太宗朝皇族嫁娶情况
太宗即位之时,唐己经基本扫清了统一全国的障碍,政治较之高祖朝更加稳定。但此时太宗为诸公主择婿所要考虑的因素则更为复杂和多样。总计有29位公主和11位皇子在太宗朝被配以婚姻,送一时期婚配的皇族有以下两类:高祖所生子女及太宗所生子女。
(三)高宗朝皇族嫁娶情况
高宗即位初期,仍受长孙无忌擊肘,行事颇为拘谨。至长孙无忌失势身死,离宗又罹患沉巧,无法专必朝政。"二圣"格局形成作为武则天掌权的标志,高宗朝绝大部分的皇族婚姻都产生于显庆五年之后。所武则天成为了高宗朝皇族婚姻的实际决策者。李唐皇族的婚姻也因此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
三、唐初皇族参政管理
唐初针对皇族管理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对皇族的参政管理。皇族依靠天生血缘可以获得爵位与封赏,加之皇族对改治的参与度与影响力是皇帝手中一把掌控政治的利剑。所以,唐初皇帝如何加强对皇族的参政管理成为了探讨唐初皇族管理问题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重要部分。
(一)皇族的入仕途径
按亲属远近授爵参政。“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谓禍王、郡王初出身,从四品下叙;亲王诸子封郡王者,从五品上,国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县公,从六品上;侯及伯、子、男并递降一等。若两应叙者,从高叙也。”大部分的皇族都是依靠门荫而得以入仕参政,所这也是皇族参政最主要的途径。
靠军功入仕。在高祖时期靠军功入仕是皇族参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但随着太宗逐渐收巧皇族手中的兵权,虚位以待皇族,使得这一途径在太宗之后逐渐煙没。由于唐初期实行的以诸亲王外刺诸州的基本政策,这也奠定了有爵位者入仕的大致方向。
(二)皇族任职情况
唐初皇族的任职情况是探讨该时期皇族参政管理的必要因素。唐初皇族,尤其是上层皇族受门荫的恩泽,大多数都可抖通过授爵而获官职。但是唐初得授爵的皇族只是享受爵位带来的经济特权、政治特权以及社会地位,这些并不能真正决定皇族对国家重大政治的影响力。除爵位之外,皇族所担任的职务大小,权力虚实是影响皇族参政实力的重要条件。
受制于建唐时的内外形势以及高祖自己颇重血缘门第的观念,皇族十分得到高祖的信任与重用。在权力最为集中的中央三省六部的任命中,皇族或皇族姻亲占据了近乎三分之一的名额。
除了三省六部以外,高祖年间的皇族还得以在中央其他机构任职。如永安王李孝基出任鸿炉卿、淮安王李神通出任宗正卿、河间王李孝恭出任礼部尚书等。送些职务虽然属于事务机构,手中并无太大权力。但是通过担任这些职务让皇族成员得以提高在朝为官的声望以及影响力。
四、唐初皇族违法犯罪的减惩
皇族是为唐初政治中一股很重要的势力,特别是爵位较高和在朝任要职的皇族,对政治的走向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也正是因为皇族自血统中而生的参政权力,使得如何处理皇族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了唐初皇帝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抉择。
与其他官吏相比,参政的皇族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参政皇族是国家官员的组成部分,他们在自己出任的官职上,所承担与其他官吏一样的职责;另一方面参政皇族因其血统而贵,又可享受其他官吏没有的特权。特别是在处理皇族的违法犯罪方面,皇族拥有其他官吏无法比拟的特殊待遇。
唐代皇族因错被惩治的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违法和犯罪两种。其中违法是指皇族所犯的错误情节较控,处以政化处罚,比如罚俸、降爵、夺官等。犯罪是指皇族所犯的错误比较严重,处以刑事性处罚,比如流刑、徒刑、处死等。官员如果发生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来进行处理,对大多数案件,皇帝只是听取最终的处理建议。
而唐初皇族之间的血缘还比较亲近,与皇帝的关系也比较密切。因此,涉及皇族违法犯罪的案件,大多都由皇帝亲审,并亲自做出处理的决定。
总之,唐初皇帝对皇族违法犯罪斤为的惩治,既有管束皇族、把整个皇族纳入自己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的原因,也是出于维护皇帝最高权力的基本利益。所以,皇帝对于刑事性犯罪行为大多都不会心慈手软,而对行政性违法行为虽有惩治,但也大多留下了回转的余地,不会伤及皇族成员的根本利益。
同样,唐初皇帝对皇族成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减免也是出自同一目的。因此,唐初皇帝对皇族违法犯罪行为的减惩是为皇帝控制皇族、约束皇族、利用皇族的一个重要方式。
五、总结
唐初皇族管理的四个主要方式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幼年时通过教育管理让皇族得到良好教育的同时也得以树立等级有序的观念;青年时通过婚姻管理让皇族婚姻成为皇帝平衡政治势为的重要手段;成年时通过参政管理让皇族既可以成为拱卫李唐王朝的屏障,又不会对皇权形成致命的威胁。
再通过皇族有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管理,消除皇族对皇权可能出现的最后一丝隐患。唐初皇族管理通过这四个主要方式涵盖了皇族一生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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