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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途径有哪三种(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

导语:行政救济途径

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基本上已经渗入到老百姓的方方面面,从柴米油盐到衣食住行都有行政权力的影响。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稳固社会秩序,使社会按照既定期望稳步发展。但行政执法人员在运用权力之时,不免会有权力滥用或者运用错误等现象,从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此时相对人如何对自己被侵犯的权益进行补救就显得尤为重要。

何为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行政救济分为三种。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二、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三、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如若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我们应勇敢的对他们说“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了我们自身权益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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