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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抗辩事由怎么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抗辩事由是什么)

导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抗辩事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抗辩事由怎么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抗辩事由是什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因违法或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法律赋予其抗辩权。与其他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由于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因此存在“商业判断规则”问题。所谓“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公司董事或者管理人员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其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要求:(1)他与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2)他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这种情况下是适当的;(3)他理性地相信其商业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根据该规则,只要善意地并在合理调查基础上所作出的诚实的商业决策是不受责难的,即使该决策是错误的,不幸的,甚至是灾难性的(施天涛《商法学》)。

“商业判断规则”的一个基本观念是,在让做出不好的商业决策的董事承担责任时,应给予一定限制,因为一个商业决策是好是坏很难判断。对于法官来说,商业决策的时候审查非常困难,因为很多决策已经超出了法官的经验和能力。甚至有人认为“法院没有资格代表公司行使商业判断”(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以“商业判断规则”进行抗辩,如何处理?若被告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不得以“商业判断规则”为由请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而在其仅仅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果法官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属于商业判断,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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