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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导语:《民事诉讼法》—第三人
1、有独三:
1)地位相当于原告,有独立诉求,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有独三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
2)参诉时间: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二审中参加诉讼的,可调,调解不成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无独三: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
2)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可上诉;调解书需无独三承担责任的,需无独三签收,不签收则不生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3)无独三不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求或撤诉,但可承认诉求。
3、撤销之诉第三人:
1)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因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值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起诉。
2)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当事人为被告,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不服一审可上诉;
3)为形成之诉。
注:判断共同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的方法
第一步:找案件的原告、被告及涉案法律关系;
第二步:判断该主体是否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一方当事人则为共同原告、被告,不是则为有独三、无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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