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案例分析题答题原则是什么(法考行政法案例分析题答题原则)
导语:法考行政法案例分析题答题原则
1、有问有答
有问有答正是做题的原本之意,本无须特别强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少考生面对案例分析题时容易顾此失彼,挂一漏万。
这也说明了在实际考试中准确辨别问题的实际数量至关重要,对于一个事实上包含着多个问题的复合型问题,要学会对问题进行分解并依次作答。尤其是关于解题时的分析推理过程,有时候还需要作一些简要说明。
另外,当能确定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包含了多个小问题时,最好分点分段作答,以免遗漏,也能体现清晰的答题思路。
2、有果有因
对于一个案例分析中的问题,解题时首先应正面得出结论,对问题作出明确表态。
例如,若是遇到有关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就应当先回答受理还是不受理,是否合法等等。在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之后,一般宜用句号,以表明作出了结论。在作出了结论之后,再来回答得出结论的原因。
原因阐述不需要长篇大论,一般只需要说明结论的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以及本案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即可。
作为主观题,案例分析题不像选择题那样只需要知道结论就可以,而是应当阐明原因,分析解释推理的过程,并提出令人信服的依据。
缺乏推理过程而径行得出结论,背离了主观题考试的考察目标,显然是不可取的。
3、有理有据
有理有据是关于原因阐明的基本原则。之所以需要提及法律依据,是因为法律依据正是整个答题的制度基础,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会令论证更有说服力,整个答题也方是有据可循的。
解题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可过于空泛,而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尽管不一定需要详细指出是哪一条哪一款,但法律名称以及规定的大致内容则应当尽可能阐释清楚。
如果是理论性的题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则需要阐释相关的学术理论。
例如,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由于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判断标准,就只能阐述相关学理。
例如,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能否反复适用等等。
有理有据的答题原则,对于理据的阐释是有顺序要求的。有法条依据的尽可能援引法条依据;没有法条依据的,则需要阐释相关学理。如果现有的法条依据尚不足以说明问题,还需要阐述理论以辅助解释,那就需要同时阐述依据和学理。
4、一般特殊
具体情形具体对待,不可教条,乃是解决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因而在某些时候,在解题中考虑了一般情形之后,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某些特殊情形,以防造成解答的疏漏。
例如,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在阐述了一般地域管辖的知识点后,通常还需要指明本题有无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以令解答显得更全面。
当然,并非所有的问题都会存在特殊情形。这就要求我们在掌握主观题考试的知识点之际,应当留意把握那些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形的考点。
例如,关于地域管辖,关于起诉与受理,关于起诉期限,以及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等考点。
5、结合本案
案例分析题是就个案所作的梳理解读,最终还是要解决个案问题,所以在答题时需要回归具体案情得出有关本案的一系列结论,这正是案例分析的基本任务。
得出有关本案例的具体结论是答题的最终目标追求。另外,就整个解题的结构方面而言,结合具体案情作答,也可以做到答题首尾兼顾、全面完整。
由于案例分析题的考察层次是“是什么”和“为什么”,因而答题的这些原则也就围绕这两个层次所展开,“有问有答”针对的是“是什么”这一问题,而“有果有因”“有理有据”“一般特殊”和“结合本案”都是围绕原因阐释展开的,是对原因阐释的具体要求。由于原因阐释一般构成了答题的真正难点,所以才会着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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