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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到环保处罚(企业受环保处罚对企业的影响)

导语:企业因为一种环保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环保问题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是洪水猛兽,一个不小心就会“尸骨无存”。然而在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环保这个大趋势是必然的。

那如果企业触碰到了法律红线,一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处罚两次或以上吗?答案当然是不行,“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24 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法律上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是什么算同一个违法行为得说清楚,如果是连续的违法行为,比如说超标排放污染物,已经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了,但没有改正继续排放的,就可以认定这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了,属于新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可以给予2次甚至多次处罚。

既然认定是新的环境违法行为,那当然就可以再次进行处罚。这跟《行政处罚法》并不矛盾。除去这种情况,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个行政处罚。

不过要说一下,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和按日连续处罚,虽然都是多次处罚,但还是有所不同的。

第一,起算期限不一样。前者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届满之后,还有违法行为,这时候就可以认定现在的违法行为跟前面的违法行为不是同一行为;而后者是环保部在责令整改,在 30 天的复查期限内,仍不改正。

第二,罚款的金额不同。前者处罚的金额不累加,不超过一次处罚的最高限额;后者可以按违法的开数累加,而且上不封顶。

第三,适用的依据不同。前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后者适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种或以上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选用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如果效力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会选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但总之,是只给予一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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