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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办法新)

导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办法最新)

1.勘察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1)勘察人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

(3)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

(4)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

(5)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2.安全作业要求

(1)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2)勘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勘察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事故处理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4.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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