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代理有哪些(合同法突破相对性)
导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代理
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合同方,而不能约束第三方。但是有两种代理关系,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基于这种分析,如果在合同方之间发生纠纷,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可以选择向其他方主张权利。
隐名代理
0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02
适用条件
a. 合同以受托人名义签订;
b. 合同在授权范围内订立;
c.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关系: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
d. 不能有证据证明合同仅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03
法律后果
原本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突破相对性,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取代受托人在该合同中的地位,委托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行使(第三人对受托人的)权利。
间接代理
0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02
适用条件
a. 合同以受托人名义签订;
b.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代理关系;
委托人突破相对性
c. 因为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完成委托事务的义务;
d. 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e. 第三人不会因为是该委托人就不订立合同。
第三人突破相对性
c. 因为委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
d.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e. 第三人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03
法律后果
委托人突破相对性
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突破相对性
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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