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五刑(五刑是哪五种刑罚手段怎么行刑)
导语:“五刑”:出现于商前,为后世各朝酷刑之鼻祖
传说中国古代最早的刑罚有五种,称为“五刑”。《史记・五帝本纪》:
“五刑有服(用)”注:“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墨,点凿其额,涅以墨。劓,截鼻也。剕,刖足也。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也。大辟,死刑也。”
五刑的另一种说法,初见于《国语》,后又见于《汉书・刑法志》:
“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注:“甲兵,以六师诛暴乱。斧钺,斩死也。刀,割刑;锯,刖刑也。钻,膑刑也;凿,黥刑也。扑,杖也。”两种说法的内容基本相同。
一、商、周、春秋时代的刑罚商代,特别是商末刑罚以严酷著称。除五刑外还有族诛,炮烙(用铜柱加炭使热,令有罪者行其上)、醢(把人剁成肉酱)、脯(做成肉干)、剖心等酷刑,对贵族有时使用流刑(流放)。
西周用刑比较慎重,而且贵族与庶人、农奴有别。庶人、农奴用大辟、宫、剕、劓、墨等刑,其特点是伤残身体,并加以侮辱。死刑(即大辟)有斩、磔(分尸)、焚、轘(车裂人体)、膊(磔尸而曝之)、辜(分裂肢体)等。通常都在闹市执行并将尸体暴露街头,称为弃市。轻微犯罪有劳役、拘役等刑。贵族犯罪用死、流、赎、鞭、扑等刑。其特点是一般不伤残身体,不加悔辱。死刑或秘密缢死,叫“屋诛”;或令其自尽,名为“赐死”。
春秋战国时期,刑罚手段有笞、刖、膑、黥、流放、诛、夷族、夷乡等。死刑有车裂、剖腹、枭首(斩首高悬以示众)、腰斩、抽胁(腋下肋骨所在的部分)、凿颠、体解、锅烹等。徒刑有“鬼薪”(为宗庙砍柴三年)、“城旦”(筑城四年)等。
二、秦朝信奉“重刑主义”秦朝信奉“重刑主义”的刑罚理论,刑罚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死刑、肉刑、耐刑、笞刑、徒刑、流刑、赀刑、夺爵和废等几个大的类别。它几乎全部继承了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制时期的大辟、宫、剕、劓、墨等五刑,并加以发展;同时,它又创制了一些新的刑罚,奠定了封建地主制时期答、杖、徙、流死新五刑的基础。
秦朝单是死刑的名目就有十几种:戮、磔、弃市、定杀,生埋、车裂、腰新、戮尸、枭首、赐死、囊扑、凿颠、抽胁、绞、族、具五刑等。戮,就是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斩首。戮尸是犯人已死而补以戮刑。磔是碎裂犯人的肢体,车裂是磔刑的另一种说法。定杀是将犯人抛入水中淹死。囊扑是把犯人装入袋中扑打至死。具五刑,是在对犯人先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据《汉书・刑法志》记载: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剁成肉酱)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肉刑是一种残废犯人肢体和残害犯人肌肤、机能的一种刑罚。秦朝的肉刑主要有宫刑、斩左趾、劓黥等。斩左趾是刖刑的一种。耐刑(又称完刑)及髡刑本质上是肉刑的一种,又是一种耻辱刑。耐刑是剃去鬓毛和胡须,髡刑是剃去头发。笞刑,从严格意义来说,也是一种肉刑,其特点是不残废犯人身体,而给犯人造成肉体痛苦、精神失常甚至死亡。与笞刑相近的有鋈足、饿因等。笞刑是用竹板或荆条打犯人脊背或臂腿的一种刑罚。鋈足是用一种刑具使犯入在肉体上受到痛苦和折磨。徒刑,就是使刑徒服劳役。
秦朝徒刑有城旦、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春司寇、候及下吏等。城旦是一种强制修城筑墙等的繁重苦役。鬼薪,是一种男犯为宗庙伐薪的劳役;白粲,是种女犯为宗庙择米的劳役。隶臣、隶妾是为国家服役的徒刑,其身份近于官奴婢。司寇、春司寇是服守备等劳役的徒刑,其任务之一,是监领城旦服刑役。候是一种被用为伺望敌情的徒刑。
下吏是对犯有罪行的官吏所处的近于隶臣、司寇和候的一种徒刑。流刑是把罪犯押解到荒僻地方去的一种刑罚。秦朝的流刑有迁、谪、逐、削籍四种。迁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刑名。谪是因为政治上的某种需要而把其他罪名的犯人,发配到边远地区去。逐是把外籍人驱逐出境。削籍是把外籍人从簿籍上除去,是“逐”的一种表现形式。赀刑和赎刑都是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刑罚。赀刑又可分为费物、费金、赀劳役三种。“没”和“收”也是一种财产刑。赎刑是用交纳法定的财物以代替业经依法判处的刑罚。夺爵和废是剥夺从事国家官吏这种政治权利的刑罚。夺爵是剥夺爵位,废是撤职永不叙用。谇是秦朝最轻的处罚,意为申斥责骂,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训戒”。
三、汉代刑罚多沿秦制,但也有一些值得重视的改革死刑有夷三族、殊死(斩首)、枭首、腰斩、弃市车裂、磔、烹、抽肋、囊扑等。最常见的是枭首、腰斩、弃市三种。肉刑有宫、刖右趾、刖左趾、黥等数种。徒刑有髡钳城旦春(五岁刑)、完城旦春(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作(司同“伺”,派往边地服劳役,并以防御外寇,二岁刑)、罚作复作(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一岁刑)。汉代的徙边多当作减死罪一等的刑罚应用,其实质是罚到边远地区充军。禁锢类似于秦朝的废,免职后终身不许做官,是惩治犯罪官吏的一种刑罚。罚金与燕赎刑,汉代亦继续沿用。犯罪妇女的赎刑称为“女徒顾山”,即出钱雇人代役。
从汉文帝起,对刑罚制度作过一些改革。文帝十三年,诏令除肉刑。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刖三种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时又改为笞一百。新左趾者,改为笞五百,景帝时改为笞二百。斩右趾者,改为弃市,即入于死刑。但实际上,肉刑并未完全废除:西汉时有宫刑,东汉时有斩右趾。高后、文帝曾一度除三族之诛,不久又恢复。景帝中二年,改磔为弃市。东汉明帝有时在殿廷杖责大臣,开后世廷杖制度的先例。
东汉末年以后,有过三次复兴肉刑的运动,但都没有取得成功,在正式法律文书中,一般都不作有关肉刑的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宫、劓、刖、黥等刑罚的个別使用,却一直没有间断过。
四、隋唐时期刑罚的主要特点隋初曾明令废除宫、轘、鞭、枭首、孥戮、相坐等酯刑,并简化刑罚的种类。确定死、流、徒、杖、笞五种刑。死刑只斩、绞两种。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种。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种。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隋文帝晚年,用刑益苛,且不依法律。开皇十七年诏令:
“其诸司论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的决杖。”
他本人经常在殿廷杖责大臣。至隋炀帝时,又恢复籍没、族诛、轘裂、枭首、磔等酷刑。
唐朝的刑罚与隋朝基本相同,惟流刑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较隋朝更远。除十恶大罪外,五种刑罚都准予以钱牍罪,赎金依刑罚愈重、金愈多的原则累进,由铜一斤至百二十斤不等。武则天、中宗及中唐以后,曾恢复腰斩、枭首、磔、夷三族等刑。
五、宋朝刑罚仍为五种,元朝多法外用刑宋朝的基本刑罚仍为五种,但在应用上有变化。徒、流刑皆附加杖刑。流刑还要在犯人脸上刺字,叫做“刺配”。宋朝把流配犯人发往西北地区服军役,或服劳役,叫做“配隶”,有的也称“配军”。罪犯要带枷发遣,枷重一百五十斤,犯人常不数日而累死。死刑在律文中虽只规定斩、绞刑二种,但在处置“谋反”等重罪时,往往使用族诛、磔、首、凌迟等酷刑。凌迟刑“皆支解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悬背、烙筋及诸杂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吓人!
元朝刑罚多法外用刑,特别是对汉族人民滥施酷刑,并且恢复肉刑,把惨绝人寰的凌迟刑正式入律。元朝的肉刑有劓、黥、墨、截手。断舌、断腕等。死刑有斩、凌迟、醢、枭首、剥皮等。剥皮刑是以前所没有的。
六、明朝刑罚手段残忍,而清朝大体沿袭明制略有发展明朝刑罚种类之多,手段之残忍,为历代所罕见。明律规定的刑罚也是笞、杖、徒、流、死(分凌迟、斩、绞)五种,但明朝统治者大量地法外用刑。明朝死刑除法律规定和《大诰》所用(如枭示、凌迟、种诛、弃市等)之外,还有腰斩、磔、铲头、油煎、刷洗、抽肠、剥皮、火烧等。明朝不仅全部使用已废除的黥、劓、剕、宫等肉刑,还使用割舌头、断脊、堕指、刺心等酷刑。
明朝在流刑基础上,创设充军刑(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为极边、烟瘴(均四千里外)、边远三千里外、边卫二千五百里、沿海附近一千里五种。充军刑是强迫犯人在边远地区或边卫、沿海附近充当军士,其中又分终身和永远二种。终身直至身死为止,永远罚及子孙后代。明朝枷重有至三百斤的“犯者立死”。笞、杖等轻刑,也往往致死。其他酷刑还有挺棍、夹棍、脑箍、烙铁、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灌鼻,钉指等。
清朝刑罚大体沿袭明制,并略有发展。较有清朝特点的是迁徙、充军、发遣三刑。迁徙是强制犯人徙居千里之外,永不许回原籍。充军确定为单独刑种,改边卫为近边,仍为五种,称为五军。取消明朝的永远军戍。发遣较充军为重,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
参考资料:1、栗劲《素律通论》
2、《隋书・刑法志》,《隋书》705页
3、乔伟《中国刑法史稿》
4、《宋史窦俨传》,《宋史》9095页
5、《宋文鉴》24卷
5、《中国法制史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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