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跳单(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解释)
导语:学习民法典之跳单
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中介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在房屋买卖、房屋租赁过程中,多数人都会选取中介机构进行居间服务,以尽快促成交易的达成。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跳单的行为屡见不鲜。
一、什么是跳单
“跳单”行为,也叫“跳中介”,是指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与中介人订立了合同,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中介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人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直接签订合同的行为。
二、跳单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合同编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文是对委托人“跳单”后应支付中介报酬的规定。即只要委托人是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故意绕开中介人,此时即构成跳单,应当承担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但也应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跳单”行为,都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衡量其是否跳单或跳单行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关键看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委托人并未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信息,则委托人有权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方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三、如何避免因跳单产生纠纷
与中介人签约前考虑清楚。如今市场上中介机构纷繁复杂,在选取中介人时,应综合考虑其价格及其提供的服务,避免因中介费用较高、不想承担中介费,或者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不到位,而出现跳单的情况。
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后诚实守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委托人与中介人在签订中介合同后应诚实履约、信守承诺,以促进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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