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用招标结果规定(以上招标流程是否有不妥)
导语:招标活动中沿用上次招标结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招投标中沿用上次招标结果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主要有: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其中,可以直接沿用上次招标的结果,不需要再次组织招标的情况有两种:1.对特许经营项目,已经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了投资人,后续的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如果投资人具备相关资质、能力,可以直接委托原投资人建设、生产或提供。2.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直接委托原中标人建设。
二、政府采购中沿用上次招标结果的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可以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第四年起则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有的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但更多的是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
因此,对于“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项目,供应商并非可以拿着三年的合同“高枕无忧”。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后,第二年不一定会与供应商续签。是否继续签订合同,要看供应商是否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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