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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哪些常见陷阱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导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哪些常见陷阱?

很多小伙伴其实对于工作时出现的问题了解还是不够全面深刻,所以在出现劳动纠纷或者矛盾时,经常会不知所措,最终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比如试用期到底可以不可以随意被辞退?女员工“三期”内到底能不能被解雇?以及解雇前到底需不需要通知工会?这一系列问题小编将给大家做一个解答。

一、 试用期到底可以不可以随意被辞退?

工作中我们一般认为似乎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所以我们应该服从安排,可未曾想在试用期内随意被辞退的同时也影响了我们本来的计划与安排,所以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的权益产生了侵害。从法律规定上分析,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想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需要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具体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除此之外随意解除是不合法的。

二、 女员工“三期”内到底能不能被解雇?

关于女员工三期内的劳动纠纷从来就不少,渐渐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似乎演变成为了一小部分女员工的“保护伞”,在这张“保护伞”下不少人以为自己得以乘机钻了法律的空子。实则不然,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部分情况下不得辞退的情形,但很多人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那就是第42条与第39条的规范内容并不冲突。《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范内容是建立在第39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的。判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首先看是否违反了第39条,再次依据相关内容进行判断。所以说,女员工“三期”并不能够成为逃避劳动义务的正当理由,但用人单位在辞退时依然要充分举证。

三、 解雇前到底需不需要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因地区划分不同而有所不同,部分地区并没有这一程序。但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对此进行明确,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雇行为。所以仍需谨慎再谨慎。

法条划重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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