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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中的支配和请求权包括(民事权利中的支配和请求权是什么)

导语:民事权利中的支配和请求权

一、民事权利的功能分类:支配,请求,抗辩,形成权

1-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享有特定权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特征:支配性,对世性,排他性,优先性,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地役权、担保物权均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2-请求权: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特征:请求性(非直接支配,例:请求还款);非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两项以上相同内容请求权,彼此平等,无优先效力。例外:一房数租,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合作性(请求后,尚需要义务人的相应行为配合。例:甲请求乙还款,乙旅行还款义务,则请求权获得实现);相对性(请求权人仅能对特定、具体的他人为请求,例: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相对性)

注: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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