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采伐林木怎么处罚(非法采伐林木)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擅自采伐他人所有非林地上树木的行为定性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私自采伐林木怎么处罚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问题: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生长在田埂、路边、河堤等非林地上杨树19立方米,销赃所得1.8万元,其行为如何定性?
解析:
就本案而言,擅自采伐杨树数量达到19立方米并予出售,数量较大,可能涉嫌盗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三个方面的定性,试分析如下:
一、从盗伐林木罪来看,行为人采伐林木后予以销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伐数量较大,已达到盗伐林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符合盗伐林木罪客观方面表现。但是,盗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集体、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同时也包括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新的森林法施行后,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田埂、路边、河堤生长的林木首先要考虑是否属于由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纳入国家规划的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对其采伐是否属于更新性质的采伐?是否经过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是,那么本案中行为人擅自采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罪。
如果被采伐林木属于村民自主种植,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则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从侵犯的客体方面来看,仅侵犯了他人林木所有权,未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其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二、从毁坏财物罪来看,行为人的采伐行为虽然对林木造成毁坏,价值也达到了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其采伐林木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毁坏,而是通过采伐毁坏的手段,达到出售获利的目的,其目的行为是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因此,编者认为本案定性为毁坏财物罪不妥当。
三、从盗窃罪来看,行为人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并且变卖木材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处罚。
如果本案中,行为人擅自采伐的杨树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则其行为同时构成盗伐林木罪。对于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竞合,编者认为盗伐林木罪是特别规定,盗窃罪是普通规定,应当按照盗伐林木罪定性。
论述起来有点绕,法律专业术语也不到位,重点看以下实战结论!!!
结论:
1、本案中,如行为人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生长在田埂、路边、河堤的杨树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2、排除上述情况,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擅自采伐他人所有非林地上树木的行为定性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