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殊制度(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原则)
导语:行政诉讼异于民事诉讼之特征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来,也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民庭和行政庭在受理案件时的分工问题,如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也掺杂了某些行政因素。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两类案件各自特征的比较上谈点看法。 第一,两类案件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案件所反映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活动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的社会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法从事税收的管理活动,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等。根据法律规定,每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各自的职权范围,通过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依法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而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是社会的商品经济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以独立的身份参加其中,法律对此规定了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等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二,参加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受该机关行政管理和处罚(处理)的相对人,这里强调的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如公安、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而民事纠纷的诉讼主体则是指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均可是公民或法人。行政诉讼是必须要有行政执行机关参与,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即使有行政执行机关参与,也是以民事主体资格出现。 第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从两种纠纷的诉讼地位上看,不外乎都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所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方永远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民事纠纷无论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哪一类,只要与他人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争议而向法院起诉的就是原告,因原告起诉而被法院传唤的就是被告。 第四,两类案件引起的前提不同,行政案件能否被起诉受理,关键要看是否具备前提条件,这就是行政机关是否给予处罚(理)了,总之需要由行政机关做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只要当事人对该处罚(处理)不服就可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不能引起诉讼活动。而民事纠纷能否引起诉讼,则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发生了争议,只要双方发生了争议,一方便可起诉。 第五,处理的结果不同。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依其不同情况分别维持、撤销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判决。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然后依其不同情况分别做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支持或调解等裁决,其重要的特点是能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依法进行裁决。 (作者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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