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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导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也是《民法典》规定的两种保证方式(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比如,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担保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名词。何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什么为一般保证。

约定方式的区别: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

比如开头部分: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某某公司承担保证;或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某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或本债务由某某公司保证;或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的借款进行保证;或本债务由某公司担保;或借款人无力偿还由保证人承担;或有的人只在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书中签字等等均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比如开头部分: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借款人无力偿还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的借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等等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通过上述分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必须达到的条件: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必须有明确约定,必须阐述由保证人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承担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优缺点:

一般保证有利于保证人,不利于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债权人。一般的保证合同都明确连带责任保证,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

题外话:

说得简单点:如果你是债权人,那么你写担保书的时候,就写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是你是担保人的时候,你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对你自己不利,但是债权人不高兴,债务人也不满意,因为你没诚心诚意担保,你为债务人做事,承担担保责任,事情已经做了,债务人不高兴,你做的什么事情呢?这是个艰难的选择,但正因为难,才能够体现出你担保的价值,不好办!就说这些,自己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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