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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律诗重要的平仄规则(平仄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举例)

导语:格律诗平仄“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怎么来的,有什么道理?

我们现在都知道,格律诗平仄严格遵循“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规则,那这个规则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这可以说是两个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问题。

所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指格律诗每句第二、四、六个字必须是“平、仄、平”或“仄、平、仄”形式。当然,有时候考虑到要避免孤平、三平尾和三仄尾等,一三五也不能一概不论,这只是一个大体的规律。

一.怎么来的

从格律诗的发展史来看,与其说“平仄”是有人特意规定的,不如说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后人根据发现的规律性,记录并流传下来的。

在唐朝之前,七言诗较少,以五言诗为多。当时写诗是不讲求平仄的,也没人谈平仄,但还是存在50%以上的诗句平仄符合“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平平仄仄平”等格律诗标准格式,为什么?是因为音律美,虽然没有意识到、没有刻意这样做,但这样的诗读起来抑扬顿挫,最有节奏美,于是自然而然就这样写。

到了唐朝,格律诗基本定型,但当时不合律的诗非常多。其实唐朝诗人对格律并不像现代人如此重诗,唐人崇尚诗出于自然,平仄属抑扬顿挫的自然选择,唐朝未必有“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说法,这是后人根据格律诗规律总结的。

像王维这首被某些诗评家成为七绝压卷之作的《渭城曲》(《送元二使安西》):

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第三句失粘,此诗被称为所谓的“折腰体”,但并不影响此诗是好作品,把它列为绝句,也不能说就不行。

实话实说,格律诗中仅个别字平仄不合律,对节奏的影响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所以今天,当有人看见诗中某字失替,也不必大惊小怪,惊呼不已。其实“平平仄平仄”这种形式,虽不合律,但在唐人格律诗中极其常见,已被认为是一种基本的格律定式。

在唐朝,格律诗的平仄不像现在如此规范,最初五花八门平仄格式都有,但人们发现“平仄平”“仄平仄”最有节奏感,最抑扬顿挫,于是其他平仄句式逐步被淘汰或越来越少,而“平仄平”“仄平仄”标准句式逐步被确定,并规范下来。但违律之作,终归不少。

后来有了严格的平仄规律,拿仄起的七言绝句为例,其平仄定式为:

仄仄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仄平平。

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

严格来说应该一字不差,但每个字都符合以上平仄规律何其难也!全唐诗也没几首,况且定得太死,容易发生削足适履、因行害意现象发生。

于是后来变通了一下,规定诗中每个词只要第二个字平仄合规就行了,第一个字可以不论,于是就有了“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说明平仄规则一直在变化更新,并不是一成不变、死守规矩的。

那为什么要“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其理论基础是什么,“一三五分明,二四六不论”行不行?

二.为什么

其实“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有理论基础的,反过来是不行的。拿七言句举例,五言同样如此。

我们读诗都是按照音节读的,而汉字多是双音节,即两个字一词最为常见。

比如:

月落|乌啼|霜满天,

江枫|渔火|对愁眠。

基本都是如此,很少有例外。有人说最后“霜满天”不是三个字吗?因为每句诗最后一个字(韵脚、白脚)的平仄基本已经固定,所以可以不用考虑,故也是双音节。

读双音节词的时候,重音一般落到最后一个字上,因此如果最后一个字的平仄交叉或相粘,读起来就会有抑扬顿挫的效果,而不用管第一个字,双音节最后一个字恰恰就是整句诗的第二、四、六个字,正合“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规则。

实践出真知,在实践中诗人确实也发现一、三、五字的平仄对整诗节奏影响不大,就规定此位置字可平可仄,一般标为“中”,此规定一直流传到今天,这是“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理论基础。

这样大家对“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来源和原因就清楚了吧?

翻开诗歌发展的历史篇章,格律诗“律”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人们对“律”越来越重视,但好作品却越来越少。这其实也是一个很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不是“律”不好,重要的是应该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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