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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感应篇的解释(《太上感应篇》原文)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摘录罕见的《太上感应篇》注解193…196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太上感应篇的解释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193: 如是:等罪,司命随其轻重,夺其纪算,算尽则死,死有余责,乃殃及子孙——注解:
(如是等罪,即上文:自其:非义而动,
以至:杀龟打蛇,一切不当为之恶事。)
罪过,有轻重。故,司命之神,
酌其:罪重者,夺纪,
酌其:罪轻者,夺算。
如果,犯罪之极重,夺之尽时,便当身死。
若死后,犹未:足偿,则遗殃,及乎:子孙。
大抵人性本善,各具福寿,
惟有作恶造业,自坏根基,
故其天鉴夺之,减算夺纪。
194: 又,诸横取人财者,乃计其妻子家口以当之,渐至死丧。若不死丧,则有水火盗贼、遗亡器物,疾病口舌,诸事,以当:妄取之值——注解:
上文:感应之理,言之:详而且尽。
此是:复举横取、枉杀两端,
因为,人惟贪嗔,尤为:易犯,
故此,反复叮咛,以示:其戒。
财,非:我有,以威权凌逼取之,曰横;当值谓恰合,原为之数。
其:横取人财者,原为妻子家口,而计之,
孰知:利之适所以害之。
试问:财,重要?
还是:妻子家口重要?
人奈何不:憬然醒悟。
195: 又枉杀人者,是易刀兵而相杀也。——注解:
枉杀,即是:无罪而置之死地。
或以:威力杀,或以:刑狱杀,
或以:计谋倾陷杀,皆是。
枉杀人者,不是逞贪,便是任性,
而其冤对分明,一还一报。
曰:易兵而杀,
是:杀人,实以自杀。
人不爱人,独不自爱乎!
196: 取非义之财者,譬如:漏脯救饥、鸩酒止渴,非不暂饱,死亦及之。——注解:
非义之财,谓其:所不当有,而取之。
屋漏之水,滴于脯上,曰:漏脯。
脯,有毒,能:杀人。
鸩,就是:鸟。此鸟专食:蝮蛇。其羽入酒,饮之立死。
其:取非义之财者,如同饥者求食、渴者求饮,灾祸,必然:旋踵而发。
至此,则言:愈危而愈迫。
人即不:忍于饥渴,
其忍于:自速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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