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吗(拘传的规定)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什么是拘传?公检法使用拘传有啥规定?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拘传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吗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1)拘传与传唤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传唤与拘传的相同点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诉讼活动。其区别在于: (1)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以使用戒具。(2) 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在刑事诉讼中,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2)拘传的适用对象
拘传只能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3)拘传的决定权与执行权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二、拘传的程序
由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法院称为《拘传票》)。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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