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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任命(批准任命什么意思)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选举任免小议①】关于“批准任免”的法律认识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批准任命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批准任命(批准任命什么意思)

“批准任免”是专门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或“去职”作出的法律规定,是检察长“任职”或“去职”的终极程序。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批准任免”包括批准选举、批准罢免、批准辞职(实际上是“批准接受辞职”)三种情形。

首先,看看法律的规定。

1.宪法规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零一条)

2.地方组织法规定:“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八条)“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条)

3.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七条)

4.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八条)

其次,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宪法法律作出“批准任免”的规定,应当是出于两个考虑:首先是基于“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宪法原则,即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系领导关系;其次是基于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原则,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正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尊重和维护。

第二,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上述条文进行比较,感觉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的“选出或者罢免”后面似乎应当加上“的”字才妥,因为须提请批准的应当是“检察长”这个“人”而不是”选举或者罢免”或“辞职”这件“事”(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该条中的“上级”似乎应当为“上一级”,这样才更加精准而不致产生歧义(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同理,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的”罢免”后面也应当加上”的”字。

第三,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批准任免”,同样应当理解为包括三种情形:批准选举,批准罢免,批准接受辞职。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选举任免小议①】关于“批准任免”的法律认识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