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的区别(联合投标的风险规避)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的区别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一、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二、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观点来源 我的恩师肖太寿博士《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控》)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