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的常用方法(财产清查的处理要求)
导语:学习财产清查四个要求与两种处理方法,计算财产结果!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如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具体要求有:
1. 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财产清查所发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合理的物资损耗等,只要在规定的损耗标准和范围内,会计人员可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超出规定职权范围,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应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一般而言,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入账;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2. 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多余、积压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盲目采购或者盲目生产等原因造成的积压,一方面积极利用或者改造出售,另一方面要停止采购或生产。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产管理水平。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或盘亏,应根据清查中取得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及时调整账面记录,使各种财产物资的账存数与实存数相一致。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与方法
对于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审批之前的处理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填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2.审批之后的处理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损溢,应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关于财产清查结果提出的处理意见,填制有关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并追回应有责任者承担的财产损失。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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