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中的附加刑有哪几种(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刑罚中的附加刑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刑罚中的附加刑有哪几种?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格老秀斯曾经说过:“惩罚的目的是使一个罪犯变成好人。”因此,我们对一个罪犯实施什么样的刑罚,是彰显法律公平正义以及能否使罪犯“变好”的关键所在。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罚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附加刑这里容易出一些偏怪题,为考查考生们的精准记忆,那我们一起挖挖这里的考点吧~
【附加刑的概念】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金】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罚金和罚款在性质上不同。罚金是刑法中的附加刑,罚款是行政处罚。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
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刑罚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判处主刑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准予行使选举权,但其他权利受限制。
【附加刑—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没收的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没收财产包括没收部分财产与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附加刑—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刑罚中的附加刑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