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解读心得体会(正当防卫法律定义)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正当防卫制度解读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正当防卫制度解读心得体会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正当防卫制度解读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是为保护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为侵犯,而针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自我防卫措施。各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均有规定。正当防卫虽然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但它是公民维护自身或者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正当权利,是一种合法行为,不仅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还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我国1979年刑法为了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比较多的意见反映,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比较原则,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难以把握,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司法机关不能够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合法对非法、正义对不正义,是公民合法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属性,未能充分考虑普通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往往因为紧张、愤怒、恐惧等情绪的影响,难免在举止、反应等方面与平常状态下有所不同的主客观情况。反映在案件办理中,往往以比较严格的标准看待防卫人实施防卫的时机、方式、程度等,有的甚至予以较多的苛责。特别是在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较严重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把握过严,甚至唯结果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出现受犯罪侵害时,茫然不知所措,不敢防卫,“坏人扬眉吐气、好人低头受屈”的情况,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抢劫、伤害等犯罪活动,被害人和在场的公民不敢与犯罪分子斗争。为了使公民敢于进行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需要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予以完善,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并有针对性地提高防卫限度的标准。为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针对这一问题,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一是增加了什么是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内涵,在防卫的对象中明确了财产权利也在正当防卫之列,将防卫的目的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性;二是修改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防卫过当的行为,将“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重大损害”,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三是增加了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这样修改,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敢于与犯罪分子斗争,制止犯罪。
法律规定解读: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款规定了两层意思:1.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进行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非法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合法行为,或者针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其他无关人员,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抢劫财物受到被害人反击、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司法人员依法执行拘留、逮捕、没收财产、对与非法行为无关的加害人的亲友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二是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侵害行为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三是实施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2.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由于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因此,本款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本款规定的“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主要是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也包括对其财产等造成损害。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三层意思:一是关于什么是防卫过当行为。首先,“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其次,要求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及其他严重损害。这一规定表明,对防卫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在认定时要有一定的宽容度,不能简单要求一一对等。即使防卫行为客观上超过了一定限度,但对加害人的损害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程度的,也不以防卫过当追究。二是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过当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明显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造成,且属于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动机是出于正当防卫,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也小于其他故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本款规定,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是关于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即特殊防卫权。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1997年刑法增加了这一款规定的内容。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考虑了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严重暴力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也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对上述严重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作出特殊规定,对鼓励群众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考虑了上述暴力犯罪的特点。这些犯罪都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的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对此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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