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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产权份额65%是什么意思)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经济适用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司法审查要点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产权份额65%是什么意思)

登记在被执行名下的房屋被查封后,案外人以其系房屋买受人、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受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并以此请求排除强制执行,需要重点重点围绕经济适用房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以及买受人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一般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若将在禁售期内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认定有效,允许自由交易,将严重影响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际效果,妨害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正常管理,进而损害住房困难者的公共利益,故在禁售期内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是无效的。

关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经济适用房受政策限制,在禁止上市交易期间不得交易、过户。由于经济适用房买受人明知其在禁售期内买卖经济适用房,对其自身不具有购买身份、不符合过户条件的情况应当属于明知,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具有重大过错,其应承担因出让人涉诉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不能过户的交易风险。

综上所述,案外人在禁售期内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案外人明知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对房屋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具有过错。在此情况下,案外人以其对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排除法院执行,依法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司法审查要点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