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开中制的名词解释(明初实行开中法的特点)
导语:明开中制的运行方式是什么?纳银于仓形式的出现,对盐商有何影响
第一,明洪武时期由输粮于边到纳粮于仓的转变与盐商角色转化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明代开中制的肇始时间是洪武三年,这是肯定的。明代最早行开中之地,人们依据《明史·食货志》《明太祖实录》所记山西行省奏言,多认为是山西大同镇。这与《明太祖实录》“洪武三年六月辛巳”条所记山西行省奏言时间上有差。
其实,这是由于《钦定续文献通考》对此问题所记时间不清所致,不仅《明太祖实录》记载山西行省奏言是开中之始,在以后的一些文献中记载此事也肯定这一说法,依此旧说,明代最早行开中之地在山西大同镇。即使陕西、河南、察罕脑儿早于山西,前此召商输粮中盐也仅有开中之实,而无其名,且是小范围的。而开中大同镇始有开中之名实,且渐趋成为解决边粮军储问题的主要形式。
自此“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的官营体制开始被动摇,盐业商人开始以正式身份参与盐务,从而使官府由盐的经营者变为盐务的管理者,这为清初形成的官督商销体制确立奠定了基础。具体来讲,明以前,盐由官府以课税的形式直接向灶户征收。然后,再由政府“食盐配销”的方式向民户销售。即使盐商可以从官府购得少量的盐,但其价格很贵,商人获利较少。
明开中法的实行,使商人可以直接持引到场支盐,这样盐商在贩盐的程序中,减少了从官府购盐的种种弊端。并且,盐的销售者盐商和生产者灶户可以有机会接触,这为后世盐商的分化提供了条件。由此,日本著名学者藤井宏肯定地说“明代是中国盐政史上未曾有过的重大转换时期”。
虽然,明洪武时期的开中制仅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即商人以转运税粮为主,朝廷根据商人运粮到各仓的脚价费用,确定支给商人的引数,米数与引数比价根据仓地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大同仓,米引比是1比1,而太原仓则变为1.3比1。虽然如此,但是,在封建传统官营制度下,商人以运脚的身份参与盐业,毕竟为其打开了经营官盐、成为官商之门。
而且,就商人而言,所费运资与售盐所得之间也会形成一定差价,盐商以此而得利。大同招商中盐之法,确实对弥补边费军资不足起到了重要作用,后来各省边地仓储都采用大同的方式,这样,就出现了盐法和边计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局面。
如洪武三年九月,中书省言:“陕西、河南军储,请募商人输粮而与之盐。”并规定输粮数与引数对比值,如:输往河南府米1石5斗可兑换一引淮盐;输往开封府、陈桥仓米2石5斗可兑换一引淮盐;输往西安府米1石3斗可兑换一引淮盐。盐商兑换盐引一般不限一地,如果盐区积盐过多,盐商就可兑换此盐区盐引。
如河东积盐多,朝廷就招募商人到此中纳。且对米盐之比有所规定,如输往西安、凤翔二地米2石,可兑换河东盐1引。以此类推,输往河南、平阳、怀庆三地米2石5斗,蒲、解、陕三地米3石可兑换河东盐一引。开中之初,这些规定均无定例,而是根据具体运费颁给盐商盐引。直到洪武四年“定中盐例”,“户部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一引为率”至此,开中制才有一些成规。
作如下总结:一是洪武初期“输粮于边”属于开中的基本形式。此时的主体是以运输为主,且盐价主要补偿商人脚费;二是商人所运粮食为官府税粮,具有役使的性质,商人并不能持久的积极输粮。在开中制度下,盐商实现对盐的销售要经过如下步骤:一是朝廷根据边地所报需粮米数,张榜召商,公布需要输纳的粮仓及所需粮额。并“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
二是盐商把粮食交到指定粮仓,仓官发给盐商仓钞,再由管粮官填写“纳粮及应支盐数”,盐商持钞到运司换取盐引。三是根据盐引到指定盐场支盐,即可运销。
其实,商人在领到盐引到场支盐并向固定的行销区销盐之时,“输粮于边”的商人身份便发生了改变,成为专以销盐为主的官盐商,此后,随着开中制涉及范围的扩大,这样的盐商在不同地区纷纷出现,改变了商人业盐人数少、且分散的情况,纵横于明清两代盐业中的盐商群体至此形成,盐商专卖特权也由此建立。
随着洪武二十八年,“户部请定纳米中盐则例”开始,盐商通过运输粮换取盐引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他们取得盐引的方式变得更为灵活。由此,盐商输粮于边开始变为纳粮于边。以往学者们对明代盐商变迁轨迹的划定集中于以一下三方面:一是开中制造就盐商阶层;一是折色制促使盐商分化;一是纲盐制使盐商专卖地位得以确立。其中,所争论的无外乎变迁的时间及形式。
在此基础上,仅就开中而言,开中制下盐商的变化应经历两个过程,一为洪武初期以输粮为主,后于明洪武二十九年以纳粮为主。前者促使盐商群体形成,后者则是盐商分化乃至特权地位形成的前提。由输粮换引到纳粮换引,形式上虽未有多大变化,但作为盐引的交换物,盐商向边仓交纳的已不再是税粮,而是盐商通过“市易”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粮食。
此时,盐商利润的获得,再不是脚费与盐价的差价,而是粮价与盐价的差价,盐商从引盐销售的单向取利开始变为收粮与售盐双向取利。另外,开中商人为了减少运费开支,于是自出财力“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栗无甚贵之时。”其实,洪武二十五年(1392)山西解州运盐站的设立,明廷已经实行纳米中盐法了。
因为,纳米中盐的方式是官运盐货到需纳粮之地,盐商纳粮于此,便可得盐货直接到指定地区销售,此法减少了盐商辗转疲劳;另一方面“纳米中盐法”之后,“于时商人招民塞上垦田,筑台堡以相保聚。”这使“商屯日开,边粟充积,石直银二钱,商利甚厚。”从而改变了“明初开中之制,凡引准银八分,商贾少利厚,边粟不可胜食”的局面。
总之,无论是“商屯”还是“转输纳米”都使盐商的活动发生了改变,为以后盐商的分化埋下了伏笔。
第二,明永乐至成化时期纳银于仓形式的出现及对盐商的影响
自洪武二十八年准许盐商纳米中盐之后,明廷为了充分发挥中盐的益处,根据需求,中盐的种类也在发生改变。除了纳粮银中盐,“自后纳谷、纳马、纳草,皆可中盐。”如纳豆,在甘肃等地,由于道路的艰险,很少有商人到此报中,于是,明政府允许寓居于此的官员以及有余粮之家,可以交纳米或豆中盐。
如纳马,在明正统三年,由于宁夏边地缺马,总兵官史昭建议延庆、平凉等地养马多的官吏及民人可以纳马中盐。上马一匹与盐百引,次马八十引。既而定边诸卫递增二十引。其后河州中纳者,并规定,交纳上等马可以兑换25盐引,中等马可以兑换20盐引如纳钞,由于盐商支盐多集中两淮“因淮盐直贵,商多趋之”而“福建、山东、广东运司积盐多”。此为纳钞中盐的开始,纳钞中盐为解决积盐问题成效很大。
但至仁宗时期,因为钞法已经行不通了,明政府商议收敛的方法。最后,采纳当时任户部尚书夏原吉的建议,命令凡是握有钞的民户要纳钞中盐。并且制定“各盐司中盐则例”。具体规定是,沧州一引需钞300贯,河东、山东需钞150贯,福建、广东需钞100贯。这种规定直到宣德元年才停止。
在这里应该指出的一点是,明初开中制实行后,无论是米、豆、马、钞都是对贩盐商人征收的盐课。其中,开中制从“令商人输粟诣边换引”以解决边粮不足问题开始,人们便把所输纳之米称为“本”,而豆、马、钞以及银都称为“色”。
当朝廷不需要粮食而需要豆、马、钞时,便用这些东西折粮换取盐引,称为折色。本色的变化完全取决于明政府对于各种兑换物的实际需要,是明政府借此谋取利益的方式,明代盐法在本折的不断变化中,呈现出不稳定的情况。从永乐开始,明廷中盐种类渐渐多了起来,这为盐商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方便,也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提供了可能。
永乐至正统时期,中盐仍然以粮米为主,“明初实行召商纳米(粮)中盐的实态,除米之外,还应包括麦、粟、豆等兼纳的‘粮’的部分,在兼纳中盐的基础上,又实行折收绵布、白银解边的制度,这即是明代早期的盐课折纳制在开中法中的表现。”天顺、成化时期,由于北部九边一线比较稳定,不需要囤积重兵于此,相应所需粮草也随之减少,粮草价格大跌。如粮草比对盐引数不变,必然使盐商受到损失,使商贾很少到此中盐。
为了维护明代盐法及盐商利益,于是出现了边方纳银的制度。是在边仓粮饷充足下,边仓通过粮饷折收银两以换仓钞的实例。就纳银于边之事,缘起成化元年“巡抚宣府左佥都御史叶盛奏淮,浙、长芦、河东盐引未价过重,中纳者少,边储不给,请量减之。户部因议,两淮盐每引减五升,两浙减三升,长芦河东俱减二升,其愿折纳银者,淮盐每引银五钱,余各视所减米为等。”
由此,朝廷准予盐商纳银于边。此后,各地相继奏请纳银中盐,此处变化,应该主要指边方纳银形式的出现。由边方纳粮到边方纳银的转变,既是明代中期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明代政治趋于平稳的表现。只有商品经济发展了,国家财政收入提高了,政府才可能有可拨之银用于边地。
而对于盐商的影响,则由输纳粮食乃至经营粮食开始成为专门从事盐业经营的商人,促进了盐商专营特权的进一步发展。另外,也促进了盐商从事盐业经营的积极性。可以说,此法是政府扶持、保护盐商的行为。当然,此时纳粮开中依然存在。其实,边方纳银开中是后来运司纳银开中出现的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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