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的花生油过期了还能吃吗(大量过期的花生油怎么处理)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济南一女子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遭拒,法院:支持10倍赔偿!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超市买的花生油过期了还能吃吗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山东济南,汪女士在某超市内购买了5桶花生油,但回到家后发现这5桶花生油均已过期,汪女士向市监局举报,要求超市作出10倍赔偿遭到拒绝,那么汪女士要求的10倍赔偿能获得支持吗?
据悉,今年1月份,考虑到快过年了,汪女士就到超市备些年货,购买了5桶花生油,但是回到家准备使用时,发现花生油已经过期一个月了,看了下剩余几桶,均是过期一个月。
于是,汪女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市监局收到举报后就对该超市进行调查,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售卖过期商品的事实,便对该超市进行了罚款。
汪女士也向超市提出10倍赔偿的要求,但超市却拒不赔偿,汪女士无奈之下就直接将超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4500元。
但是超市表示,市监局已经进行了罚款,没必要再进行赔偿,而且汪女士一下子买那么多花生油,显然是明知过期为了索赔才购买的。
有人认为,超市的说法简直可笑,你敢卖还怕别人多买么,罚款是罚款,跟别人要求你赔偿根本不是一回事,支持汪女士的10倍赔偿。
还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超市应该引起重视,自我反思,而不是拒绝赔偿顾客。
在法律上,汪女士要求10倍赔偿合理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过期的花生油明显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超市仍将过期的花生油卖给汪女士,汪女士除要求赔偿损失外,确实可以要求超市支付所购买花生油价款的10倍赔偿金。
至于超市辩称已经接受过市监局的处罚,不应再支付赔偿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超市虽然承担了行政责任,但是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对于民事责任的赔偿要优先赔偿,所以超市应当支付给汪女士10倍赔偿金。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超市辩称汪女士明知是过期花生油而购买的问题。
第一,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多就认定其恶意购买,并且超市也无证据证明汪女士购买存在恶意,临近年关多购买几桶也符合客观情理。
第二,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超市所有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最后判决超市赔偿汪女士10倍赔偿4500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商家依法不销售过期食品,也就不会被罚款、赔偿,任何一切违法行为都会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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