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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职责(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导语:监察部:事故责任的正确表述方法(附监察部办公厅文件)

今年5月,监察部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依法治国改进和规范事故责任表述的意见》,规定了事故责任的正确表述方式,值得每一位安监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一、分类规范事故责任表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三定”规定及相关文件等,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失职行为性质,参考借鉴现有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中的规范用语,分类进行责任表述,不再使用“不到位”“不严”“不深入”“不彻底”等词语。

1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对违规许可、审批、验收、检测等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不依法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生产场所等准予审核验收合格;

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等。

对违规监督检查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未按有关规定将涉事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对涉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不力,未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等。

对违规决策部署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决策;

未落实上级或有关部门的要求;

未按规定及时出台有关文件、标准等。

2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疏于管理,不依法或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XX问题失察等。

3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XX问题失察等。

二、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增加责任单位法定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1

增加责任单位法定职责的内容

撰写调查报告时,在部门和单位责任问题部门,明确列出与事故有关的法定职责,使相关事实、责任划分、追责建议直接的关联度更加直观明晰。

2

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在调查报告中详细注明适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以便更好地体现依法行政、依法定责、依法处理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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