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关联公司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呢)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关联公司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关联公司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的意思是股东利用关联关系减损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法院认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是关联公司,非法方式减损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以非法方式转移的关系。若两个及其两个以上的公司构成关联公司,可能导致关联公司利益在彼此之间非法转移,违反了法人财产独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某一公司背负巨额的债务,但无力清偿,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因法人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认定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就是在个案中否认法人独立,所以法院对认定关联公司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比较慎重。实践中比较权威的认定标准是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财产混同。
依据上述认定标准,关联公司存在的人格混同风险:一是人员混同,除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一致或者存在夫妻、父子等近亲属关系外,还存在关联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对外联系人,还包括人员任免决策机构混同等。二是业务混同,实际经营业务相同,且对外往来中彼此之间没有进行区分,如对外宣传中使用关联公司的业绩、宣传资料一致、对外使用关联公司的名义等,难以区分彼此。三是财产混同,如共用资金账户,且资金使用过程中没有区分彼此;债权债务、收支等没有做明显的区分;某一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不具有独立性;财产非法形式转移。
实践中关联公司需要注意避免人员、业务、财产方面的混同。关联公司除在人员任命和人员配置方面独立进行、业务方面尽量不混同外,重要的还是财产上的独立。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关联公司要实现财产独立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配置专门的财务人员、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保持财务的独立性,特别注意避免与关联公司发生混同。如果与关联公司发生交易,注意保留交易为真实、合法、合理交易的材料,避免被认定为虚假交易等情形从而发生混同。法院案例对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有指导作用,注意法院相关案例中出现的风险点,在实际经营中避免发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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