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门前三包(漳州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打击“三包一挂”!福建省漳州市住建局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漳州市门前三包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近年来,漳州市住建局持续保持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三包一挂”行为,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期,市住建局开展专项行动,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琼辉任领队,组织4个检查组对全市16个县区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检查。
本次专项行动结合合同履约评价层级指导,每个县区根据差异化监管随机抽取2个在建工程项目,通过查阅资料、核对实名制平台等方式,重点对工程项目承发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务实名制管理、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检查。
本次检查共抽查33个在建项目,发现163条问题,发出33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移交涉嫌“三包一挂”线索12条。从总体上看,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比较规范,但部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如劳务实名制管理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率不够高等。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求各方责任主体压实责任,全面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完善管理,确保市场行为规范有序。
下一步,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建筑市场检查,持续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整改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项目责任主体切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查处小知识
问题: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处理办法:依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
备注:
1.《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问题: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处理办法: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
备注: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处理办法: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并通报。
备注: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问题: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
处理办法: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予以信用扣分并录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备注: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问题:施工单位存在挂靠行为、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包括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处理办法: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予以信用扣分并录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备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问题:存在挂靠行为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理办法: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
问题: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理办法:依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予以信用扣分并录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备注:
1.《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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