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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具体该怎样约定和执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怎么写才有效)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具体该怎样约定和执行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具体该怎样约定和执行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具体该怎样约定和执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怎么写才有效)

笔者按: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从而优先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但在司法实务中,夫妻婚内产约定的目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落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夫妻户内财产约定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从而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使得财产约定的目的落空;另外一个原因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被认定为离婚协议,协议离婚未成时,同样使得财产约定的目的落空。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和案例的研究,尝试在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内容和执行层面提出建议,以期降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目的落空的概率。

一、夫妻财产约定形式。

依据民法典1065条的规定,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口头形式的其他形式的约定均无效。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合同书具有稳定、明确、易于举证等特征,是书面形式最优的选项。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一)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名称最好采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等能直接体现夫妻财产约定的标题。虽然合同名称不能完全定义合同性质,但在对合同性质的有争议的时候,合同的名称明确有“财产约定”的字样时,合同性质被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被认为其他合同性质的可能性更大。

(二)在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中,应做一揽子安排,对夫妻所有的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夫妻双方本意只是针对某一特定财产进行约定,其他财产仍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我们在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候,在协议中除了约定这一特定财产外,还应写明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而不仅仅只约定这一特定财产,这样被认为财产约定而不是赠与的可能性更大。

(三)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中切忌使用诸如“离婚时财产归谁所有”、“一方再出轨则净身出户”之类的表述,避免被错误解读为是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的约定,一旦被解读为离婚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协议离婚未成时,就会认为这个财产约定无效。

(四)在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中切忌使用“将某某财产赠与给一方””将某某财产送给一方”之类的表述,避免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被错误解读为是赠与合同,一旦被解读为赠与合同,在财产交付或转移登记前,赠与人就享有了任意撤销权。

(五)在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中写明协议签署的原因、背景或目的,着重强调取得较多财产一方对家庭的付出,减少了自己应取得的收入,将该等财产约定赋予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即使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被解读为赠与合同,也可能被认为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从而限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六)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均放弃任意撤销权。关于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各地法院审判实践存在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可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有效性,此时无论房产是否已经完成过户、财产协议是否公证,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无效,赠与人仍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赋予的任意撤销权。无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否被法院认可,但该约定对达到夫妻财产约定的目的至少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该条款应作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执行。

在执行层面,为了不使财产约定的目的落空,在协议签订后应立即对协议进行公证,对不动产等需要办理登记方可确定财产权属的财产尽快做转移登记,对动产实际转移和占有,更好的实现婚内财产约定的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如果在订立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时,有不诚信的行为,例如夫妻一方为了套取另一方的财产签订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相关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很短的时间,套取财产的一方就提起了离婚诉讼,从而达到获取对方财产的目的。无论获取的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是否被占有,协议是否公证,受害人因受到欺诈享有撤销权,协议被撤销后,因此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害人。

综上,为了达成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目的,最优的办法是立即执行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动产进行交付,如果不能立即执行财产约定,也要对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办理公证,既不能立即执行又不能办理公证时,就要从协议约定的形式和内容着手,从而降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目的落空的概率。

因本人水平有限,本文难免有疏漏之处,请各位同行、老师批评指正。

附:本文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具体该怎样约定和执行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