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相信!把名字给朋友用居然有这句话(给别人名字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不敢相信!把名字给朋友用居然有这么多风险…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不敢相信!把名字给朋友用居然有这句话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经常有这样的事发生,有的人说应朋友要求,为朋友公司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不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管理工作。但因朋友公司涉诉而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强制执行。自己作为该公司的法人,虽说是挂名的,但也被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那么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而言是怎样的一个角色,都有哪些风险呢?
一、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认为自己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只是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签几个字,无需承担法律义务,就能够获取挂名的“报酬”。实际上,“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与实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异,在大部分情况下须承担与实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样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
(1)履职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管,需就自己履职过程中存在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破产程序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定期限内,实施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隐匿、转移财产、虚构或承认不实债务等可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如上述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限制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因履行期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其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3、在规定的年限内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具有上述情况者,均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行政责任
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是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公司一旦进行了某些违法活动被查收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公司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某些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如逃税罪,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在某些情形下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错误决策导致公司及债权人遭受损失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由于签署相关文件,存在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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