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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明朝国家运行靠的是道德还是法律)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明朝国家权利运作的情况(三)文书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文书制度

文书制度的完备与否在古代是很重要的,明代的文书制度有上行文书,有下行文书。上行文书主要有题、奏、表、讲章、书状、文册、揭帖、制对、露布、译等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题和奏,题本是私事,奏本是公事。下行文书主要有诏、诰、制、敕、册文、谕、书、符、令、檄等形式,其中常用的是诏和谕。诏一般关乎国家大事,并向天下公布。

下面以题、奏为为例,形成文书运行图。

图中实线为题奏上行线,虚线为下行线,反映的是正常情况下文书的运行机制。从图中可以看出,通政使司在沟通内廷和外廷的联系上具有重要地位。从图中实线可以看出,地方府州县的题本、奏本必须经过通政使司上呈,其初规定通政使司不能于事前私窥所奏之事,须“自御前开拆”。后来发现御前开拆实际很难办到,一是奏疏太多,皇帝不能一一亲阅,二是无法防止匿名诬告文书,所以从永乐年间开始,通政使司可在上呈前在公厅拆封。从制度上看,奏章管理相当严密,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有不少弊端。例如遇到皇帝不上朝,则御前开拆更难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通政使司要通过宦官掌管的会极门收本处转呈,于是宦官进入了权力的运作程序,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宦官拥有了部分的批红权。明代的宦官应该说是中国历史上文化程度最高的宦官,从宣德年间开始,宦官要进入内书堂读四书五经,经过几年的学习,才能分配职务,其中最高一级的太监大部分都是饱读诗书的人。此外“留中”和“中旨”也是文书运行中的弊政。“留中”指奏疏上呈以后,皇帝有意把它压下,不送内阁票拟,留于禁中。从今天流传下来的一些留中奏疏看,许多内容都很有价值。比如万历年间,大臣雒于仁的奏疏因批评神宗皇帝酒、色、财、气而被留中处理。由此可见,留中是皇帝怠政的一种表现。

“中旨”是指不经内阁票拟,亦不经通政使司出纳,而由宦官将御旨直接下达宣行。中旨在明朝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比如没有经过吏部廷推,而直接由皇帝传旨任命的官员,被称为传奉官。传奉官在官场上常被人看不起,视为“后门官”。

监察制度

明代最主要的监察机构是六科和都察院。六科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简称。每科都设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和给事中,官员都是七品官,地位跟县官差不多,定员常维持在58人左右。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金都御史,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简称御史,定员110人,是明朝人数最多的衙门,可见明代相当重视监察。明代六科和都察院同属监察机构,职责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侧重点有明显不同,六科主要负责对决策进行监督,都察院主要侧重于对执行进行监督。

六科对决策监督,主要体现在封驳职能上。所谓封驳,《明史》卷七四《职官志四》云:“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就是说皇帝的命令从紫禁城颁出之前,六科要进行最后的审核。对于事涉全国的重大事件要进行覆奏,也就是请皇帝再慎重考虑一番,对于涉及司法死囚的案件,必须三覆奏。如果诏令有失宜之处,则“封还执奏”,即给皇帝退回去,说明原委,然后再请皇帝定夺。对于下面各级机构所奏章本,皇帝已经批答,六科审查后如果认为违误在于本章,则写个驳正退回原部门,即所谓“驳正到部,谓之科参”。科参具有相当大的效力,如果各部接到科参,不敢执行,必须重新具本,进行上奏。因此,所谓“封驳”,一是“封还皇帝失宜之诏令”,二是“驳正臣下谬误之章疏”。

六科的职能还体现在注销案卷上。六科审查通过的案卷要通过通政使司送到各个执行部门去执行,五天之内要给回文,六科接到回文之后,才会将案卷注销,此举在于提高各衙门的行政效率,防止敷衍推诿。对于涉及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的处理,要发邸报,知会各衙门。注销后的案卷交翰林院,编写历史,以备查考。从覆奏、封驳到注销案卷,六科的监督职责涉及议政、批红、执行三个方面,这对保证明朝政治制度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都察院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的监督。明朝人讲“治平三要”,何为三要?内阁首辅为一要,与皇帝议政;吏部尚书为一要,掌管官员的任免、升迁;左都御史为一要,掌管监察。都察院的监察权是通过御史来行使的。御史分为专务御史和巡按御史。所谓专务,有清军、督学、巡盐、茶马、巡漕、巡关等等。巡按御史,俗称八府巡按,简称巡按。巡按在出行之前,都要御前点差。巡按级别较低,但因为是皇帝派出的钦差,手握纠察大权,因而在地方上往往受到重视。

明朝监察特点相当突出,有以下四点:第一,“不系职司”,六科和都察院是独立执行任务,不受任何官府控制,直属皇帝。

第二,监察官员的素质高。一般来讲,监察官员都是进士出身,甚至还是庶吉士出身。所谓庶吉士,是指从进士中选择有潜质者到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散馆之后,有一部分出任监察官员。

第三,以小制大。明代监察官员级别不高,虽然只是七品官,但因为有权弹劾中央及地方高级官员,所以职卑而权重。

第四,“风闻言事”。“风闻”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明代一方面禁止普通官员“风闻言事”,另一方面又允许负责监察的官员“风闻言事”,因为风闻当中有民意,风闻当中有民情。当然这种做法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风闻也可能中伤好人。所以明朝著名的文人王鏊就说:“许风闻言事者,人主求言之心;不以风闻中伤人,人臣进言之体。”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明朝国家权利运作的情况(三)文书制度和监察制度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