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均田制的内容和意义(北魏均田制的内容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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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露田之分配
1.每男夫授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
2.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四牛。
3.农田之较瘠薄而需休耕者,加倍授之;下等之田,再倍授之。
二、桑田之分配
1.每男夫授田二十亩,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并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2.非桑之土,奴亦依良民授给,种榆枣及莳余果。
3.桑、榆、枣皆限三年种毕。不毕者,夺其不毕之地。
三、麻田之分配
1.凡产麻之土,除露田、桑田外,再依授还法配给麻田,专供种麻之用。
2.每一男夫及课,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四、宅地之分配
1.民有新居者,另给宅地,以筑居室。
2.良民每三口给宅地一亩,奴婢每五口给宅地一亩。
五、受还之规定
1.凡男女满十五岁,均为受田之年。受田后至七十岁或死亡时还田。奴婢及牛,随有无以受还。每年正月,办理受田、还田。
2.露田、麻田按时受还,但违令而种桑榆枣果者,须即还田。
3.桑田宅地皆为世业,终身不还。继承时,恒从见口。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但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4.一人所受之土地,无论正田或倍田,皆连在一起,不得隔越他人土。
地。
5.若因罪而远流、配谪,或无子孙绝户者,其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其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借其所亲。
六、进丁之规定
1.进丁受田者,从其所近。
2.同时进丁者,先贫后富;再倍之田,亦仿此为法。
3.地狭之处,进丁而不愿他迁受田者,以其应受桑田而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
七、迁居之规定
1.因地狭而迁往空荒之处者,不限异州他郡,随意迁徙。
2.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居。
八、老弱之规定
1.凡全户皆为老小癃残而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之田。年逾七十,虽应行还田,而亦不还所授。
2.寡妇守节,免课,而亦授妇田。
九、宽乡之规定
1.凡土旷民稀之处,随力之所及,无面积之限制。
2.以后来居者,依法授田。
十、官吏之规定
1.治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
2.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吏、郡丞各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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