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分保的优缺点(临时分保流程)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保险热词临时分保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临时分保的优缺点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临时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在保险学中的定义是: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方法。
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同分保接受人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故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或自原再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某一风险,是否安排分保,自留额多大,分出额多大,分保条件等具体要求,完全由保险人视风险特点和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及接受公司的有关情况等而定。保险人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承保情况,如风险的性质、责任大小、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婉言拒绝。由此可风临时再保险可以自由安排和选择,在业务成交前无约束力。
适用范围
(一)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保险公司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往往由于业务量不多,保险费较少,尚不具备较稳定的合同再保险的条件,所以,再要用临时再保险方式安排分保。
(二)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的业务
经营分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要组织安排不同种类的分保合同,而各分保合同都会规定严格的承保范围,因此,凡不属于承保范围的业务均不能放入分保合同。有此业务不得不另行安排,采用临时分保方式。
(三)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
不少分保合同,往往规定除外业务,比如货物运输合同,有的列明现钞险除外,保险公司若有此类业务,就须别行安排临时再保险。
(四)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
竞争、效益逼迫保险人将一些成绩不稳或质量较差的业务,本可放入合同的业务另行安排临时分保,将所承担的责任转让出去。
(五)合同余额业务
分保合同承保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一个限额。当有较大保额业务,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时可运用临时再保险,以啬其承保能力。
(六)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对于个别应放入分保合同的业务,分出公司为了本公司和再保险接受人的共同利益,有时可另行安排临时超赔保障,以减少其承担的责任。对此,所支付的分保费,将按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比例予以分摊。所以,人们把这种超赔保险称之为“共同”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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