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河北省(民国时期河北有多少个县)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民国时期,河北省土地占有状况及雇农数量有哪些特点?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民国时期的河北省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文|青丘
编辑|海蓝宝
理清河北省的土地占有状况尤其是雇农的土地占有是研究省内及华北地区雇佣关系不可缺少的一项。进一步分析河北省的雇农数量,可以得出雇农在农村各类农家中所占的比重,进而还可以看出农村各类农家的分化程度。
一、土地占有状况
人地矛盾一直是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无论是地主富农、中贫农还是雇农,都存在这种矛盾。
如在河北磁县庆有庄村的一个家庭,朱正平兄弟三个,在其父辈时家中“人口15人,田地97亩,以种地为生,农忙时雇工,生活较好。父亲不在后,各兄弟分家,有地35亩,平时主要靠自己劳动,并间断雇佣短工(中农)”。
家中父亲还在世的时候,家里属于富农阶层但分家后成为了中农阶层,家中人口数量增多了,但土地面积没有发生变化还是和之前一样,这就是分家所导致的平均每人土地占有面积的变少,那么经济地位也会随之下降。
有学者以雇佣劳动作为研究近代农村土地问题的切入点,进而研究中国的农村经济问题,那么反之首先研究土地占有情况,也可得知雇佣关系在一个地区的发展程度。
根据调查,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河北省15县(定县、密云、玉田、宁河、清苑、平谷、遵化、丰润、香河、乐亭、昌黎、抚宁、临榆、蓟县和滦县)无地户数占总户数的28.4%。
根据1930年“中央”研究院和北平社会调查所对保定各类农家占有田亩数的调查可以看出雇农所占田亩的百分比。
结果显示地主的户数仅占总调查户数3.7%,但其所拥有的田地面积却达到了3392亩,占比为13.4%;富农户数为125户,所占田亩总数达到了7042亩;
反观贫农和雇农的户数占到了65%还多,也就是农村中一半以上的农家为贫雇农,但田亩总数仅比地主多一倍,只占有25.9%,平均每户占有的总田亩数仅有6.6亩。
同样的在保定清苑县,贫雇农占农家总户数的60%以上,但“所有的耕地不过占全亩数27%”。
这与调查结果基本持平,因此可以得知,在河北省的其他地区也是相同情况,清苑各类农家所拥有的田亩数比较:
清苑县每户平均田地面积为14.21亩,每人平均占有2.37亩的田地,与张培刚在《冀北察东三十三县农村概况调查》中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
在调查的500农户中,地主只有17户,但他们占据了14%的土地面积,平均每人达到了8.62亩,比上述土地委员会所做的报告高出一倍;
中农在各类农家中占地面积是最多的,达到了38%,每户平均20.18亩,平均到每人为3.08亩,富农和中农所占有的土地是能够维持一家人生活的;
贫农的户数和人数都占到了将近总数的一半,但他们所拥有的田亩数却只有25%,每人平均只占1.29亩;再看雇农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0%,而平均到每人所有的田亩数却只有0.44亩。
地主富农户数少,土地占有面积却很大,进一步表明了贫雇农生活的困境,耕地面积分配不均的事实。
但是也从侧面印证了当时以及之后有些学者提出的地主富农占据田亩数70%—80%是夸大事实的情况,如在望都县东阳邱村的调查中,雇人做工的雇主家的土地面积一般在四十亩左右,上百亩的少之又少,在本村只有两户人家,因此这种情况至少在河北省是不属实的。
二、雇农数量及其所占比重
河北省以自耕农为主,但在农忙时节,有些家庭单单依靠自家劳动力是完全不够的,因此需要雇佣长工或临时短工来帮助耕种或收获,一个家庭的土地经营规模是农家雇农数量的重要因素。
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显示,一个农村家庭如果有5口人,在没有农田以外的收入的情况下,那么需要有25亩的田地才够全家人的生活。
也就是一个人的生存需要大约5亩土地,而大多数家庭的土地面积是完全达不到这个标准的,有的农家全部的耕地面积才只有几亩。
在河北省寺北柴村,大部分农民的土地面积不到10亩,一般一个男性劳动力就足够耕种了。
土地不够耕种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又要养家糊口生存下去,这就需要家庭的多余劳动力外出做工,这也是贫农和中农需要被人雇的原因。
贫农、中农在农村中是占绝对多数的,而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长,随之带来的结果便是人均土地占有面积逐渐变小。
人地矛盾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再加上当时自然灾害以及战乱时有发生,贫中农有时也只能出卖家庭的多余劳动力来维持生计。因此,雇农数量在一个时期内呈不断增长趋势。
雇农的数量及其在农户中所占比重,以及数量和比重在不同时期和地区是不断发展演变的,这也可以反映出这一时期这一地区雇佣劳动的发展变化。
根据陈正谟领导的南京中山文化馆在1934年所做调查显示,黄河流域的雇农最多,占农村人口的11.41%。其中山西省调查43处,雇农占人口比重为10.39%;河北省共调查62处,占比重11.62%;
山东省共调查28处,雇农占总人口比重10.24%;绥察两省共调查8处,雇农占人口比重的15.07%。另外珠江流域各省份雇农占人口比重平均为8.13%;长江流域各省份平均为9.27%。
调查中的雇农占人口百分数比重显示,雇农在华北地区分布还是比较广泛的,占比大于其他南方各省。
根据赵冈等所著的《中国土地制度史》中的结论指出,这一时期纯粹的雇农数量并不占多数,只占农户总数的较小部分。
这和汪敬虞在《中国近代经济史》中所得结论基本一致,汪书中提到当家庭劳动力在土地耕作时处于主要地位,且在数量上大于雇佣劳动力时,那么雇佣劳动所占比重必然很低。
也就是说,虽然在一段时期内由于上各种原因,雇农数量持续增长,但由于当时中国农村中是小农经济,以及上文所提到的人口不断增多而导致的人均土地耕地面积减少等原因。
农家所雇佣的雇工数量和雇佣时间是有很大限制的,虽然纯粹的雇农数量不多,但雇佣劳动还是对当时的农村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雇农数量多与少的原因在于:
首先,土地分配会对雇农数量产生一定影响,河北省虽以自耕农为主,但也有部分农民是无土地的或者土地面积小不够耕种的,因此在河北省内农民占有土地少或不占有土地的地区,雇农数量相对多,否则为相反情况。
根据对河北省26县51村农地的调查结果显示,省内自耕农的家数及土地面积的占比相当高,而雇农所占土地面积则非常少,所以他们大多会出雇于人。
在被调查的4309家中自耕农家数占78.09%,田亩数占比达到了83.68%;雇农家数占比5.15%,所占田亩数639.2亩,仅为0.53%,雇农所拥有的土地面积非常之小;
另外在这调的51村中佃农家数和田亩数占比都是最少,家数只占调查总数的0.67%,而田亩数仅有0.03%。可见河北省内佃农数量之少,而这也表明了租佃关系的不发达。
其次,雇农所占比重的多少,各地区也是不一样的。一方面是由于某一地区富农经营土地的衰落,雇农需求量减少;另一方面是则因为有些地方的贫农很多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尤其离城市较近地区),那么当地的雇农需求量又不断增加。
另外,如果一个地区租佃关系占比重大,那么雇佣关系占比重则会相对较小,由于北方地区租佃关系相比南方地区占比较小,而雇佣关系相对发达,因此华北地区尤其河北省的雇农数量是相对较多的。
根据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刊载的数据,河北省调查县数23县,调查总户数为176339户,雇农所占比例为4.41%,而调查山东省18县,总户数为255692户,雇农仅占2.26%,由此可以看出雇农数量河北省相对较多。
最后,也要考虑农民是否外出就业,也就是,是否从事农事以外的工作,如工业、手工业、商业等。
这一时期,在离城市较近的农村,农民外出就业占一定比例,那么这一地区的雇农人数则会相应减少,如果是离城市较远的农村,还是以耕种土地,从事农业为主,雇农数量则会相对较多。
对26县51村的调查显示,在河北省的农村中,自己没有土地且完全依靠出卖自身劳力为生的雇农户数还是占少数的,大多数农户的情况是自己有土地但面积少不够耕种,因此将多余的劳动力出雇于人。
在河北清苑县“雇农户数有163户,但家中有外出为人做工(长、短工都包括)的有864户”。这也再次印证了河北省更多的是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民国时期,河北省土地占有状况及雇农数量有哪些特点?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