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和根据的区别(条件和根据是否充分)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条件和根据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条件和根据的区别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黑格尔
世界是运动的,反映世界的一般属性的哲学范畴当然都是运动的, 区别过程范畴和非过程范畴并不是说有的范畴运动,有的范畴不运动, 而是说有的范畴反映运动,有的范畴不反映运动。在第二章所举的过程范畴中,《哲学笔记》说得较多的有以下几对。
关于根据,列宁的摘录比较多,关于条件,摘录很少。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根据是从矛盾转化而来的,根据又转化为条件。按照黑格尔的安排,条件这个概念比根据这个概念更高、更复杂。所以, 黑格尔对这两个概念的了解与现在的了解不完全一样。黑格尔把根据 看成矛盾的消解,这跟我们现在的看法有一致的地方。
但黑格尔把条件了解成我们现在所讲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也就是外部矛盾和内部矛盾的总和。他对条件这个概念的了解比我们要广泛一些。在根据内部,有一个发展过程,先是绝对的根据,然后是被规定的根据,被规定的根据是具体的根据,这两个根据的统一就是条件。关于条件, 列宁只摘录了一句话,就是:根据转化为条件。这句话,对我们理解根据与条件的关系问题还是有启发的。
尽管黑格尔认为条件包含根据,但如果把根据和条件相对起来讲, 那么,条件主要还是指外部条件。关于这个问题,毛主席在《矛盾论》里有比较多的论述。他认为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内因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外因起推动或延缓它的发展的作用,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些观点都是正确的,但我国理论界在关于内因和外因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争论,有些问题可以作进一步研究。下面我想谈四个问题。
一、黑格尔关于根据的思想
黑格尔区别三种根据,即形式的根据、实在的根据和完全的根据, 认为形式的根据实际上是同语反复,实在的根据容易导致诡辩论,完 全的根据才是真正的根据。
黑格尔批评形式逻辑的充足理由律,认为它所追求的就是形式的根据,因而只是空洞的同语反复。黑格尔认为以太阳的引力、分子、 以太、电的物质分别作为根据来说明地球运动、物体的结构、力的传达、电的现象等观点,就是“以同语反复的根据为出发点的形式主义 的说明方式”。
应该指出,黑格尔的观点对于形式逻辑的充足理由律和上述自然科学的理论都不是完全公允的。形式逻辑的充足理由律和某些自然科学理论可以是同语反复,也可以不是,这不取决于这些理论本身,而取决于人们采取什么观点来对待这些理论。
形式逻辑的充足理由律要求人们寻求深一步的根据,而不是简单的同语反复。至于物理学上的这些努力,也不能看成简单的同语反复。黑格尔举的这几个例子都是有一定意义的。
譬如以太的理论,最初诚然纯粹是一种假说,后来也被实践所推翻,但以太的观念成为后来的场的理论的先导,还是有一定意义的。电的物质使事物成为有电的,如果对电的物质毫无认识,也不想去认识,这的确是一空洞的同语反复, 但当人们认识到电的物质确有其物,即电子时,这就不再是同语反复, 而是现实的根据了。
有的假说,后来证明完全是虚构的,如热素说、 燃素说等等。这诚然是机械唯物主义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但也不能说它们对于推动科学的发展毫无意义,至少它从物质本身来解释物质, 就为科学地解释热和燃烧开辟了一个正确的方向。尽管如此,看来列宁对黑格尔观点的基本方面还是肯定的,黑格尔对这种形式主义的批评,不管在过去或现在都是有意义的。
而实在的根据则容易导致诡辩论。黑格尔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许多规定、方面和关系,如果抓住一点,片面夸大,就可以提出许多 赞同或反对的论据,诡辩论者正是根据自己的方便和需要,任意抓住事物的一个片面加以夸大来论证或反对某个观点的。古语形容酷吏判 案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诡辩论者从复杂的事物中总是可以找 到一星半点的“根据”来为其谬论辩护的。这种诡辩论同形而上学的 片面性观点没有丝毫差别。
因此,黑格尔认为我们在探求根据时必须避免形式主义和片面夸大,真正的根据应该不是同语反复,而是“内容的另一个规定”:不是片面夸大,而是“事物的全貌。尽管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只有绝对观念才是一切事物的绝对的 最后的根据,但他关于根据的议论仍有不少可取之处。
因此,列宁十分重视黑格尔的这些思想,指出:“黑格尔的这些推论中有许多神秘主义和空洞的学究气,可是基本的思想是天才的。万物之间的世界性的、 全面的、活生生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人的概念中的反映一唯物 地颠倒过来的黑格尔,这些概念必须是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是统一的,这样才能把 握世界。”这就是说,只有掌握了事物的各方面及其全面联系,特别是它的内在矛盾,才真正弄清楚了事物的根据。
二、外和内的界限问题
为了弄清楚外因和内因的关系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外因和内因的区别和界限,弄清楚外和内的区别和界限。
内和外的区别,如果从空间上来讲,当然是很清楚的、很明确的, 如某大学的围墙之内当然就是某大学的内部,围墙之外就是某大学的 外部,但是如果谈到机构,很可能它有一个机构在它的围墙之外的什 么地方,应该承认这个机构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
校园里的商店却不是它领导的,而是市商业局领导的大学之外的机构,不能说商店是大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是为大学服务的,是在大学围墙之内。所以、不能仅仅从空间来区分内、外。从空间上谈内、外是比较容易的, 从机构上谈内、外也还好谈,但是有些东西的内、外就不太明确了。 比如说,能不能说自然界在社会之外,或者说社会在自然界之外?这个问题如果单从空间上来讲,就讲不清楚。
从空间上来讲,哪是社会? 哪是自然界呢?离开了自然界还有什么社会呢?社会根本离不了自然界。比如说北京市是一个社会,北京市总得在地球的土地之上,而不能在地球的土地之外。人类社会总是在自然界里,离不开自然界。所以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讲自然界在社会之外, 例如讲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城市的外部条件怎样,它的自然条件怎样。 为什么可以这样讲?因为自然和社会总是能区分的,尽管不能从空间 上把它们分开。当然,相对于其他星球来说,地球上的自然和社会的关系是内部关系。能不能反过来说,社会也是自然界的外部条件呢? 应该是可以的。
既然自然界是人类社会的外部的东西,那么人类社会当然也是自然界的外部的东西,“外在”总是相互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相互外在的。相互外在,就是说它们各有自己的内在矛盾(自己的根据)。内、外区分问题,对自然界和社会来说,应该说还是比较清楚的。有的问题就更麻烦了。比如说,主体和客体、物质和意识、它们是不是彼此外在的东西呢?
我们一般也经常讲主体的外部条件、外部世界,就是说,就认识的主体来讲,环境是外部的东西。反过来当然也可以说,对于这个环境来讲,主体也是外部的东西,尽管主体根本不能脱离这个世界。那么,能不能说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也是一种内 在的关系呢?应该是可以说的。就认识过程来讲,物质和意识、主体和客体,是一种内在矛盾。认识过程的发展,受这个矛盾的决定。
所以,物质和意识,除了相互外在以外,它们本身也构成了一个内在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是一个争论不休的同题,这个同题也牵涉到内、外的界限同题。一般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对矛盾是 社会的内在矛盾。
但是,既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可以区别开来,那么它们是不是也相互外在?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来讲,是不是一种外在的东西?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来讲,是不是也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尽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分不开的,但是既然我们在思想上能够把它们区别开来研究,它们就可以是相互外在的。
如果承认它们是相互外在的。 那么就得承认它们各有自己的内在矛盾,各有自己内在的发展规律。 而事实正是如此。有的人不承认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各有它自己的内在矛盾、内在规律,这是难于说得过去的。但是,也有这样的矛盾, 双方只能是内在的,不能相互外在。
它们当然可以区别开来,但也不能相互外在。这就是辩证法讲的那些矛盾,因为这些矛盾都是高度的抽象,它的一方不再有什么内在矛盾。比如有限和无限,只能是个内在矛盾,它们虽然可以相互区别,却不能相互外在,因为每一方都没有它的内部矛盾,或者说,无限的内部矛盾仍然是无限与有限,而有限的内部矛盾也仍然是有限与无限。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条件和根据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