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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整体应对措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整体应对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整体应对措施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整体应对措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整体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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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1、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具体见诸《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这里涉及到了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一般是指村经济合作社等,但并不是指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上述法律授予的职权时,其行为性质属行政行为。若相对方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不服时,宜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

1、行政处理决定,一般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的必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行政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作出收回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怠于履行开发建设职责,导致国有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具体见诸《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时,应当区分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是行政处理决定还是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救济。

如果是行政处理决定,双方可通过协商或由行政机关做出补偿等决定的方式解决,对补偿等决定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救济。

若是行政处罚决定,则行政相对方需要研判行政机关的处罚是否合法且适当。若行政机关的处罚并无明显问题,则行政相对方宜积极寻求协商、协调解决(毕竟行政机关对营商环境还是比较在意的);若是行政机关的处罚明显存在问题,则应在跟行政机关接触后,根据行政机关反馈的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以诉促谈,同时一定要避免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整体应对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