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控制的利益标准是什么(差别控制的利益标准是)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差别控制的利益标准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差别控制的利益标准是什么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在这里,先提出利用和限制差别的第一个标准,然后再加以论证。
这一标准如下:某种社会差别或社会差别总构成之所以有理由存在,是因为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在最大程度上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
它包含两个子标准:(1)个别差别标准:某种社会差别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在总的权衡下,它的存在更有利于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2)社会差别总构成标准:某种社会差别总构成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它全面地权衡并体现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
上述标准也可以说是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人有利己性,受利己性的支配,利益是每一个人的基本动力和基本目标,这是第一步;社会是由具有利己性的人的个体联合组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只存在利益的合作关系,而不存在利益的从属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是第二步;社会的基础应该是独立自由的个人之间的契约和合作,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必然将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作为自己的基本目标,这是第三步。
由这三步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差别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构成应服从社会的基本目标,控制差别的标准应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利益标准的一个支点是每个人都追求自身的利益,另一个支点是社会有义务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因为以上两个前提,一个社会选择能否“在最大程度上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作为调控社会差别的尺度具有最充分的理由。
利益标准从个别社会差别和社会差别之和这样两个角度去看待社会差别,它不仅看某种社会差别的直接影响,而且看它在整个社会差别体系中的全部影响,如果全部影响符合“在最大程度上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这个尺度,那么这个社会差别就是可取的。
它允许个别差别有一定的倾向性,同时也认为一种差别的倾向性必须由另一种差别的倾向性来纠正,差别之和则必须全面地、公平地体现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它以最大地、普遍地增进社会成员的利益为最高标准。
不论是个别差别标准还是差别总构成标准都是站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立场上来看待问题,所不同的是,差别总构成标准更为注重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与和谐,它应是对个别差别的纠正和平衡。
关于利益标准没有采用如下表述:社会差别的存在应符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这样的表述非常简明,实际上也有类似于此的表述,但我认为它易于混淆个别差别与差别之和,从而会给利用和限制差别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按照上面的表述,一种差别的存在必须如罗尔斯所说的“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他同时还把它表述为“使每个人都获益”,以及“有利于最不利者”,否则这种差别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当一种社会差别的存在只要不给任何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带来利益时,它就是不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这样的理解去控制差别可能会有荒唐的结果。
从理论上来推演,不同的社会差别对社会成员的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每一个人;(2)有利于大部分人,对其他人没有不利的作用或几乎没有不利的作用;(3)有利于大部分人,对其他人有不利作用;(4)有利于少部分人,对其他的人没有不利作用或几乎没有不利作用;(5)有利于少部分人,对其他的人有不利作用)不利于每一个人。假使按照罗尔斯的标准来衡量,差别只有在其作用处以(1)状态时,方才是可以容许的。但如果以利益标准来衡量,差别的作用为前四种状态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理由。当差别的作用是(2)和(4)状态时,它们分别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一部分人没有影响。从个别差别来看,这些差别的存在仅仅考虑了一部分人而没有考虑另一部分人。但倘若(2)、(4)的组合自然地或有意识地用有利的部分覆盖了没有影响的部分时,它就可以被看作是普遍地考虑和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利益,就完全有存在的理由。当差别的作用为(3)时,它对少数社会成员有不利作用,假使孤立地看待,它的存在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它违背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尽管这一部分为少数。可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当它和(2)、(4)重叠,并且(2)、(4)有利的部分重复覆盖了(3)的有害部分时,差别(3)的受害者便较一部分人多得到一份利益,于是,它所受到的不利作用有可能会因这份利益的补偿而被抵消。在这种情况下,作用为(3)的差别存在也是有理由的。而且我们可以认为,由于容许作用为(2)、(3)、(4)的差别的存在,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都会有所增加。此外,当(3)和(5)重叠,有利部分能完全地覆盖不利部分,并且有利作用明显大于不利作用时,作用为(3)和(5)的差别也并非完全没有理由存在,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在现实中,如果从狭义上去理解每一种社会差别的存在必须对每一个人有利,那么,对社会差别的利用与限制将会变得无法操作。国家对烟业实行垄断经营,是对从事其他行业的人的一种不平等,至少垄断价格对抽烟的人不利;而国家又对烟业实行高税收政策,这是对烟业的一种不平等,单就这一项来看,它对从事烟业的人不利,而对其他人有利。如果按照任一差别必须对每个人有利的标准,这两项差别都不能实行。但当把这两项差别联系起来看时,它们的存在又都是有理由的。
社会上的各种差别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激励性的,一种是限制性的。限制性的差别中又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趋于加重惩处的,一种是趋于减轻惩处的。实际上只有激励性的差别和趋于减轻惩处的限制性差别有可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受益,而趋于加重惩处的差别对于它的被施于者至少有直接的不利作用。所以从狭义上去理解的每一种社会差别的存在必须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利是不能成立的。还需要说明的是,利益标准中所谓的利益是一个需要加以界定的概念。在不同的人看来,利益有不同的范畴。而一些人眼中的利益,恰恰是人类的祸患。我们所说的利益是以尊重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建立在劳动和交换基础之上的利益,它排斥一切强占和窃取,它是人类的真实利益。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差别控制的利益标准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