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祖慎终追远啥意思(慎终追远清明永驻阅读答案)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清明时节“话祭奠”|慎终追远,遥寄哀思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清明祭祖慎终追远啥意思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清明节既是中华民族传统节日,也是二十四节气中的重要节点,兼具自然与人文内涵,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盛大的祭祖大节。清明节的一项重要活动为祭奠祖先。祭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非常独特的地位,延续千年、源远流长,体现了“孝”的核心价值理念。《礼记·祭统》有言,“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祭祖扫墓,追忆逝者音容笑貌,是对逝者的怀念,是中华传统风俗,但在法治时代也受到法律的规制。
“由丧而葬,由葬而祭”。祭奠不仅事关逝者近亲属的精神情感能否妥善处理,也事关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因安葬事宜、骨灰处置、墓碑刻名、祭奠悼念等产生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部分纠纷已实际形成诉讼。什么是祭奠权、什么人可以享有祭奠权、如何行使和保护祭奠权利也因此成为社会关心的问题。
什么是祭奠权
祭奠权实质为基于与死者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人格权益,依法属于人格权保护的范畴。行使祭奠权不仅寄托着生者对于逝者的哀思,使生者获得自身的精神慰藉,同时还具有维系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祭奠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进行遗体告别
祭奠权人有权在遗体火化、下葬前进行遗体告别。治丧者有义务及时通知祭奠权人进行遗体告别,仅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祭奠权人,可免除治丧者的通知义务。此外,行使遗体告别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祭奠权人的权利。
知悉死亡信息
祭奠权人有权及时获知死者死亡的消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例如死亡原因、火化时间、安葬地点等,这些信息的获取对祭奠权人行使祭奠权利、寄托哀思具有重大意义,相应的治丧者有义务将死亡信息如实告知祭奠权人。
在墓碑上署名
死者近亲属将名字刻在死者的墓碑上,是表达哀思、敬老孝亲的一种方式。墓碑署名权包括了墓碑刻字的完整性和公平性,一方面,若没有署名,会被认为亲人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死者近亲属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长幼顺序也符合我国传统孝道和社会礼仪,祭奠中应当予以体现。
共商丧葬事项
对于死者的安葬时间、地点、方式,遗体、骨灰等特定物的保管与处置,如何举行祭奠仪式等丧葬事项,应当由祭奠权人在尊重死者遗愿的基础上,结合法定继承顺序、生前亲疏关系,从维系亲情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共商决定。
参加祭奠仪式
祭奠权人有权参加死者的各类祭奠仪式。根据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伦理观念,组织、参加守葬仪式、下葬仪式、追悼会等丧葬仪式,在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或忌日等特殊日期进行祭奠,是生者对死者追思、怀念的重要方式。
什么人享有祭奠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祭奠权权利人的范围,对此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从祭奠权的性质来看,其正是基于与死者的关系而享有的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人格权益,而近亲属因死者过世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疑是最大的,也是最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应当享有祭奠权。此外,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特殊主体、事实上形成收养关系者,虽然并无血缘关系,也因关系密切、情感相依应当享有祭奠权。
如何行使祭奠权
在行使祭奠权利时,对于一般祭奠行为,例如最后见面、通知下葬、日常祭奠等,各权利主体之间权利平等,应当相互尊重、互不妨碍;对于特殊物的保管占有,如遗体、骨灰等,应结合法定继承的相关顺序、生前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综合考虑,尽量遵循尊重逝者、入土为安的原则。祭奠权人应合理行使祭奠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以案释法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祭奠权的明文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基于祭奠权所具有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参照民法基本原则尤其是习惯与公序良俗,对祭奠权的权利边界和具体表现形式作出解释。以下案例体现了祭奠权的权利内容、权利主体和救济方式。
案例一
胡奶奶与弟弟从小相依为命,感情甚笃。后因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胡奶奶未能探望病重的弟弟。后弟弟因病去世,而弟媳李某不仅未通知胡奶奶弟弟去世的消息,也未告知其弟弟的火化时间和丧礼安排,导致胡奶奶未能见到弟弟最后一面。胡奶奶因此以侵权为由将弟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奶奶与弟弟在亲属关系上是姐弟关系,在法律上是弟弟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且胡奶奶与弟弟感情深厚。虽然因故产生了一定的隔阂,但弟媳作为弟弟的同住近亲属,应对不告知胡奶奶弟弟去世及丧葬事宜可能对胡奶奶产生的精神痛苦有所知悉,因此判令弟媳告知胡奶奶弟弟的安葬场所并对胡奶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释法
本案体现了祭奠权人享有及时获知死亡信息、进行遗体告别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祭奠权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当祭奠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行为人主张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
段某因与家人矛盾较深,与父母及兄弟姐妹来往较少。父母先后去世,段某的其他兄弟未将段某的名字刻写在父母的墓碑上。段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兄弟配合其将姓名刻写在父母墓碑上,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经审理后主持调解,段某的兄弟同意将段某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刻写在父母墓碑上,与段某一起更换新的墓碑。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此外,祭奠权人权利被侵害使本来处于失去亲友痛苦之中的权利人精神上更加痛苦,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段某基于其享有的在墓碑上刻字的权利,向其他兄弟主张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
祭奠权纠纷多发生在亲属之间,虽然权利人可以主张众多权利救济方式,从维系亲情的角度出发,用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俗、习惯进行调处,以调解方式定分止争是最理想的结果。
案例三
曹奶奶生前有两个女儿和两个儿子,曹奶奶去世后骨灰临时存放在北京,经其二女儿和两个儿子商议,将母亲的骨灰送回老家的家族墓地正式安葬。在此之前,大女儿取走了小部分骨灰在北京一处墓地安葬,称母亲在北京生活50余年,生前口头告知其希望去世后安葬在北京。其他儿女得知后,将大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配合三人取回安葬在北京的骨灰,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丧葬事项的决定和祭奠活动的方式应在考虑逝者遗愿、近亲属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案虽已无法明确曹奶奶的遗愿,但其丈夫在北京长期生活,且对分地而葬表示理解,其他子女的祭奠利益亦不会因曹奶奶分地而葬的事实而被影响。因此判决驳回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骨灰处置作为祭奠事项与祭奠仪式中的重要一环,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是祭奠权纠纷中的常见情形。在涉及逝者安葬、骨灰保管处置等事宜时,祭奠权人除直接主张其自身人格权受到侵害外,还可以作为死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就死者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祭奠作为生者对逝去的亲属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慎终追远是“孝”的文化外延,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重亲情、重家庭、重孝道的优良传统。从维系亲情、和谐相处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祭奠权纠纷对于维持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逝者而言,对其生前的关怀与赡养比死后的祭奠更有意义;而相比亲人之间对簿公堂,和睦的家庭关系才是对逝者最好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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