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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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条例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 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 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 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 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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