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婚姻继承法是什么(商朝婚姻继承法是谁制定)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商朝婚姻、继承法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商朝婚姻,继承法是什么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一、婚姻法
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早在母系氏族公社就出现了群婚制“当此之时,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商君书·开塞》)。到了父系氏族公社,婚姻形态逐渐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氏族成员以父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以男子为中心的父权制家庭开始出现,妇女在家庭中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夏商时期,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对于当时的奴隶主贵族而言,更确切的说法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从妾的来源可见一斑。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权中强娶来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为妾。商朝奴隶主贵族为了满足他们的淫欲,在正妻之外,大量蓄妾。商王武丁,蓄妾达64人。由此导致正妻之外,有娣、嫔、妃、妾的存在。
在商朝有“先殂后继”的现象,即原配正妻已死,又娶继室,或者废立之后,又重立正妻。商王武丁有三配,其中一人早死,又娶了一个继室,后被废,又立了一个。
一夫一妻多妾制对男子来说无任何约束力,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妾,而对女子有严格的管束,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如果女子与外面的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生子女不合法。《易·渐·九三》有:“夫征不复,妇怀不育,凶。”在当时,如果丈夫出征离家期间,妻子与别的男人通奸,妇人怀孕而流产,被喻为不祥之兆。
商朝的私有观念较夏朝增强,私有制也逐渐发展起来,商朝所以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是由当时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的。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印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有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可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主专政的统治秩序。
二、继承法
继承制度是私有制发展的产物。在这里主要说说王位继承制。
在夏启建立夏王朝以前的原始社会,氏族首领的继承是通过“禅让”完成的。夏启通过暴力手段夺得王位,废弃了禅让制度,开启了王位世袭制度。夏朝共16王,其中14王为王权子继。王位世袭制的确立也是我国进入阶级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商朝继承了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并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
商朝刚刚建立不久,“废嫡(长)而更立诸弟子”(《史记·殷本纪》),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则传子。但“弟子争相代位,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史记·殷本纪》)。从商王中丁到商王阳甲,共九个王,期间因王子之间争夺王位发生九次内乱。实行兄终弟及的结果却是兄弟的儿子们互相争夺王位,乱到了诸侯不上朝的程度。这是私有制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的结果。在兄终可以弟及的情况下,该还不致发生纠纷,但到了最后一个弟弟死后,王位应该传给谁呢?传给兄之子?这时就会产生矛盾。所以武乙之后,又规定了父死子继。
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后,又逐渐适实行了娣长继承制。商朝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商王自然会有很多儿子,比如武丁有64个妾,生了52个儿子。继承王位的只能是一个儿子,在这么多儿子中应由谁继承王位呢?父死子继虽然将王位继承的范围缩小,进一步加强了王权的私有化,却不能避免诸多王子之间争夺。因此到了商朝末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制。所谓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意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如果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但妾也有高低贵贱之分,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所谓“子以母贵”他是否为长子则不再考虑。商纣王能够继承王位就是因为严格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吕氏春秋·当务篇》有这样的记述:“纣之同母兄弟三人,其长子曰微子启,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其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即当时的中央主管祭祀的官)据法而争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史记·殷本纪》对这段历史是这样记述的:“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意即继承);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故立辛为嗣,继承王位。
嫡长继承制强化了王位传统的宗法性将宗法性与政权紧密联系起来;嫡长继承制也巩固了商朝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稳定了商朝王位的延续。后世的王位和财产继承基本上沿用商朝末期确立下来的嫡长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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