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解释(《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解释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主张诉讼的期间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般诉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诉时效是指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主张诉讼的期间限制,与一般诉时效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诉时效:
1、申请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变更、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3、申请确认无因管理无效或者请求返还无因管理所得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因管理之日起计算。
4、申请确认不当得利无效或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之日起计算。
5、请求返还遗失物、被盗窃物等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和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保护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6、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