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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解读(公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公司法解释(一) 》 第三条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解读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联法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是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公司决议撤销问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七十四条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纠纷案件中的反对股东行使权利期限。
以上两条款规定具体明确,并无歧义。要求相关人员在法定时间内起诉或者过时不得起诉,才能有利维护公司治理和经营的稳定性。第三条明确:1.这两个期限不变期间。该期间的起点是确定的,并不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算,但是有些案例就这么处理的。所以本条款再次强调不变期间。2.解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的法院是否可以立案的问题,或者是立案后判驳还是裁驳的问题。在登记制下,立案审查相对宽松,好多案子进入审判程序,这些案子,法院应该直接裁驳,而不需要安排开庭,无需听取被告意见,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公司法解释(一) 》 第三条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