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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票据背书人及保证人的义务有哪些(简述票据背书人及保证人的义务)

导语:简述票据背书人及保证人的义务

一、票据背书人的担保义务背书为汇票、本票、支票均有的票据行为。一般背书行为是使票据权利移转的行为,故背书人的义务,一是担保票据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支付票据金额的能力;二是担保转让的票据无瑕疵,即无抗辩事由发生。此种担保责任同样是一种法定担保责任,它依法律规定,在背书人为背书文句,并交付与被背书人时发生。由于不同票据有不同的性质,故不同票据背书人的义务亦有所区别。汇票的背书人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本票和支票因无承兑制度,故其背书人的义务则只担保付款,而无担保承兑的义务。票据的背书人背书的票据不能获取付款时,承兑汇票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及全部交易后手富有到期清偿票据款项的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无法通过约定免除。但可以通过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对背书的担保加以限制。二、票据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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