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资产转移是否涉税(资产重组进项税额转移怎么申报)
导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问题)
企业重组是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重组行为的发生伴随着资源的流动和产权的转移,该过程无法避免的税收问题主要有:
1.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股权变动时,根据其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决定是否对其征收营业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或企业合并、分立后,因纳税主体的变更、新设,各种不动产、动产的产权转移涉及到是否计算流转税,以及货物进项税额延续抵扣等问题。
2.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1)企业重组若以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一般会产生重组损益。企业重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损失,可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在重组时, 若对原来已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重估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异部分,不作为企业损益。
例如,A企业兼并B企业,采用以A企业的部分股权支付给B企业原来股东的方式,为权衡对B企业的股权对价,就需评估A企业原有资产,在评估中如有资产评估值高于账面价值,这部分差额不作为企业盈余计税。
(2)重组后企业的各项资产,除了在资产转让时受让方所受让的资产可按实际受让价计入有关资产账目以外,其他应按重组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如果企业为实现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在重组后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受让,对于受让方是按照评估价格实际支付了受让资产的成本,因此,重组后可按评估价值相关条件计提折旧,且按此标准在计税时做扣除。
其他情况重组,企业资产评估,通常没有实际支付资产成本,故即使在企业财务处理时按照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应做出调整。
例如,A企业与B企业合并,对A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原账面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评估为6300万元。合并后,这部分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提折旧,但各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评估增值部分(1300万元)相应的折旧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原因,企业重组对资产的评估是为了确认不同投资人对未来企业的权益,而且这种评估价值的变化都会影响不同投资人未来在企业的权益份额,故计提折旧可按评估值,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此时,评估增值部分折旧不应作为冲抵所得税的因素。
(3)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其重组前后纳税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重组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合并后逐年延续弥补。(基本原理)现实规定,一般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但是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外。例如,
(1)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2)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3)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原因:符合上述条件一般意味着企业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仍基本保持原来的经营业务(且是由同一些投资人拥有相应权益),体现了企业持续经营的内涵,这样用以后期间经营盈利弥补前期亏损是合理的。](4)在企业吸收合并和存续分立中,合并(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企业重组的其他税种问题
(1)企业重组时订立的各种合同、重新领受的各种证照、延续使用或重新开设的账簿、重组企业资本变化等,应对照税法的规定确定是否被纳入了印花税征税范围,以及如何计税。
(2)各种不动产在重组中发生所有权转移、进行过户登记时,需按规定判断其契税征免情况,计缴税款。(3)企业重组所转让的股权属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形成的, 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樊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