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婴案件(杀婴判多少年)
导语:为杀婴辩护
如果一个行为没有侵犯法益,那它就不可能是犯罪。
法益侵害性(不法)和非难可能性(责任)决定了责任刑,也就是宣告刑的上限。
在责任刑的限度内,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预防刑)确定宣告刑。
虽然定罪的过程不是一个标准的三段论,往往是先根据直觉得出一个结论,再去寻找法律依据、归纳事实。但直觉是可能会出错的,比如认为婴儿有所谓的生命法益。
法益首先是一种利益,如果某个东西(比如生命)不是利益,而是个负担,那我不觉得杀他侵犯了什么法益。需要注意的是,如后所述,婴儿的生命和命主的生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也不能以一般人都觉得生命是利益认为婴儿的生命也是一种利益。
享乐主义前提一:如果一个行为降低了全部心灵满足的程度,那么它是不道德的;
前提二:杀婴降低了全部心灵的满足程度;
结论:杀婴是不道德的。
疑惑:
1.婴儿没有对死亡的恐惧。其他人也不会为此感到恐惧,因为他们产生恐惧时,已经不会被杀婴威胁到了;
2.如果是无痛处死,也不会给婴儿造成其他什么痛苦;
3.如果不让其他人看见,也不会对他们的心灵产生影响。
可能的回应1:
这里的重点不是婴儿现在的心灵满足程度,而是这个婴儿以后会很快乐,杀婴就终止了这种快乐。
疑惑1:
“潜能”是个很模糊的东西,每个精子卵子都有这种潜能,那是不是意味着应该把人们变成生育机器创造尽可能多的快乐生命?
非人动物也有心灵的满足程度,而满足他们所需的资源往往比满足人类少的多,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应该杀光几乎全部人类创造尽可能多的快乐动物?本文的重点不是动物保护,但如果反对动物保护那就不需要继续看了,因为目前反对保护动物的理由会直接反对保护婴儿。
可能的回应2:
1.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创造过多生命的结果只能是谁都不快乐;
2.生育机器的生活本身就不快乐。
疑惑2:
1.如果人类未来在探索宇宙时找到个有着取之不尽的资源的星球呢?
2.只要隔几代执行一次,就不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生育机器的生活了。
对回应1的反驳:
婴儿未来的生活中痛苦>快乐。
偏好功利主义前提一:如果一个行为降低了全部行动倾向的实现程度,那么它是不道德的;
前提二:杀婴降低了全部行动倾向的满足程度;
结论:杀婴是不道德的。
如何评价偏好的产生与满足:
可以使用Peter Singer在《实践伦理学》中提到的这么一个模型:设想一个道德总账户,把所产生的尚未满足的偏好当做是这个总账中的借方,只有在满足了偏好以后,才能取消这笔债务。
这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产生一个偏好再满足后的效用相对于产生前的效用更多,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的产生偏好再去满足,即把每个人都当成生育机器强迫他们生出尽可能多的孩子,而这显然不可取。
疑惑:
1.婴儿的行动倾向:
婴儿无法把自己看做在时间中存在的个体,没有未来感,因此不可能想继续活下去。而且婴儿不理解生死,现在也不想活下去,因此只要不造成疼痛就好了。
2.喜欢婴儿的人的行动倾向:
如果杀婴不让他们知道,那在他们的视角下别人也没有去杀婴儿,因此也没有妨碍他们的行动倾向。
理性偏好功利主义前提一:如果一个行为降低了全部不会因为信息增多而改变的行动倾向的实现程度,那么他是不道德的;
前提二:杀婴降低了全部不会因为信息增多而改变的行动倾向的实现程度;
结论:杀婴是不道德的。
疑惑:
1.婴儿知道全部信息后真的会有想在这个充满痛苦的世界活下去的愿望吗?(如果你认为有,那参见上述“享乐主义”那块,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把精子卵子变成人,或是干脆让人们都患上无精症);
2.反对者对婴儿自己的愿望真的有充足的了解吗?对杀婴给杀婴者带来的快乐又有没有充足了解呢?
比杀婴更好的选择可能有人说:婴儿活下去可以创造很多利益,比如让他亲人快乐,可以去工作创造很多资源…
疑惑:
如果这可以成为杀婴入刑的理由,是不是意味着惹家人生气是犯罪?可以工作但不去工作是犯罪?
命主的生命“命主”这个词来自于Peter Singer的《实践伦理学》,指的是那些有自我意识,有未来的过去感,有对未来的展望的个体。这些个体可以因为在这个世界呆久了产生对世界的依赖,对死亡的恐惧,而没有这个能力的个体不能产生这种想法,因为每一个瞬间对他们都是新的瞬间。而且这些个体往往已经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偏好,使用Peter Singer提的“道德总账”算一算,如果活下去那便可以满足了,可以偿还这笔借款了,而这与让尚未产生什么偏好的婴儿产生一点偏好再满足显然不同。因此命主有活下去的愿望。这些理由显然不能适用于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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