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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三种形式是什么(辩证法有哪三种)

导语:辩证法的三种形式

黑格尔在谈到古代辩证法的历史时,区别了辩证法的三种形式,他说:“辩证法是(a)外在的辩证法,也就是达不到事物内在本质的反复推论,(b)对象的内在的辩证法,但却属于主体的考察方式。(c)赫拉克利特的客观性,也就是本身被了解为原则的辩证法。”这三种形式也是辩证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关于辩证法的三种观点,或三种思维方式。

第一种辩证法,即外在的辩证法,又称主观辩证法,它把矛盾看作外在的或主观的,而不是属于事物或概念内部的东西,因此,这种辩证法是脱离事物或概念的内容的。在另一处,黑格尔说对于这种辩证法“运动的过程[内容]与对于这个运动过程的整个掌握[形式]是区别开的”。

列宁说它“是这样一种考察对象的方法,它指出对象中的各种根据和各个方面,从而使通常认为确定不移的一切都动摇了。这些根据可能是完全外在的根据,我们谈到诡辩学派时将更多地谈到这种辩证法”。

黑格尔指的就是埃利亚派的塞诺芬尼、巴门尼德和以后的诡辩学派。例如巴门尼德认为“只有有存在”而否认“非有存在”,诡辩学派的方法也是根据自己主观需要而抓住事物的任何一个规定来肯定或否定一个论断,从而肯定一切或否认一切。

列宁对于黑格尔对诡辩论的批评相当重视,作了一些摘录。关于诡辩论,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也作了不少摘录。在这里,我们只谈谈列宁很重视的黑格尔的一个观点,也就是诡辩论实质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列宁说:“谈到诡辩学派时,黑格尔极其细致地反复咀嚼这样一个思想:诡辩包含着一切教育——我们的教育也在内——所共有的因素,即提出论据和反证——‘反思的论证’。”

在列宁所谈到的这里,黑格尔说:“……如果凭一些理由来决定,就能用理由来证明一切,那么对于任何事物都可以找到理由和反面的理由的;智者们教人去证明人所意欲的一切,不管对别人有利的或对自己有利的,这一点也曾被看作智者们的罪过。其实这不是智者们的特点,而是反思推理的特点。”

反思推理(或反思的论证)即以某些规定作为根据或理由来论证自己的论断,或作为反面的理由来反驳别人的论断。黑格尔举例说,只要需要,可以把临阵脱逃说成是尽量保全生命的义务,把谋杀说成是正当的。这种以理由或反面理由来支持或反对某一论断的反思论证,就是为一切教养所共有的,这是人们起码的思维能力。这种思维能力只停留在对象的外部规定上,是外在的反思,因而它无法掌握事物的本质和全局。

应该说,说诡辩论本质上是形而上学的,这一分析是深刻的。诡辩论表面上貌似辩证法,其实是形而上学的。

第二种辩证法也许可以叫作现象的辩证法。黑格尔指的是芝诺的辩证法。芝诺揭露了对象中的内在矛盾,如连续性和中断性、有限和无限、存在和非存在的矛盾,但是他认为这些矛盾属于现象,即属于主观方面,而不属于对象的本质,对象的本质是不矛盾的。

这种辩证法,就其揭露了对象的矛盾而言,可以说是客观辩证法,因此黑格尔说:“在芝诺那里我们同样也找得到真正客观的辩证法”,“芝诺主要是客观地辩证地考察了运动。”

但这种辩证法归根到底还是主观的,因为它还只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深人对象的内在本质,因此黑格尔说这种辩证法“也可称为主观的辩证法,因为它属于考察的主体”。康德的辩证法也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种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也是概念辩证法。黑格尔说,这种“辩证法是对于对象的内在的考察:只就对象本身来考察对象,没有任何前提、观念、应有性,不按照外在的关系、规律、根据。

人们完全进入到事物的本质,就对象自身来考察它,依据它所具有的规定来考察它”。赫拉克利特就是这种辩证法的代表之一,柏拉图的概念的辩证法也是属于这种客观辩证法,因为在黑格尔那里,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的概念。在现代,这种辩证法的代表是黑格尔自己。

概念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一致,这是黑格尔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列宁很重视,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书摘要》中作了摘要,并特别作了发挥。

黑格尔在讲到埃利亚学派时谈到辩证法。“我们在这里(在埃利亚学派中)发现了辩证法的开端,即纯粹的思维在概念的运动中的开端,同时还发现思维与现象或感性存在之间的对立,——自在之物与这自在之物的为他存在之间的对立,并且在对象的本质中发现本质自身所具有的矛盾(本来意义上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意思是,埃利亚派是辩证法、逻辑、哲学的真正的开端,因为从此开始了逻辑范畴的自我运动,即纯粹思辨运动,换言之,之前还没有出现真正的逻辑范畴。最初出现的范畴就是“存在”,这是和逻辑学的开端一致的,而埃利亚派所用方法也是思辨的逻辑推演的方法。当然,埃利亚派的思辨方法还只是辩证法的初级阶段,它在客观上也揭露了本质和现象的对立,特别是揭露了对象本质中所包含的矛盾。

列宁认为黑格尔这一段话虽然是对埃利亚派谈的,但具有一般意义,认为这段话道出了辩证法的“两个标志”、“两种特征”,说:

这里实质上有辩证法的两种规定(规定而非定义):(α)“思维在概念中的纯粹运动”;

(b)“在对象的本质(自身)中(揭露)(发现)它(这本质)自身所具有的矛盾(本来意义上的辩证法)”。

如果对黑格尔的观点加以唯物主义地改造,抛开他的唯心主义体系,那么,我们就能把他的合理思想汲取出来:辩证法既是概念的辩证法,也是客观的辩证法,二者是一致的。列宁比较具体地说明了二者的内容:黑格尔的这个“片段”应当表达如下:辩证法一般地就是“思维在概念中的纯粹运动”(不带唯心主义的神秘意味来说就是:人的概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转化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对概念的分析、研究,“运用概念的艺术”[恩格斯],始终要求研究概念的运动,它们的联系、它们的相互转化)。

辩证法特别是研究自在之物、本质、基质,实体跟现象,“为他存在”之间的对立的。(在这里我们也看到相互转化、往返流动:本质在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

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但现象是短暂的、运动的、流逝的、只是被假定的界限所划分的,而且事物的本质也是如此。”

这段话的内容很丰富,这里我们只指出:(1)首先,辩证法就是研究本质和现象的矛盾以及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的,这就是说,不仅现象和本质是矛盾着的,本质也充满着矛盾,对客观的矛盾运动的研究就是辩证法的任务。这是客观辩证法。

(2)辩证法也是研究概念的矛盾运动和认识的矛盾运动的,黑格尔唯心主义地称之为“纯粹运动”,其实,概念的和认识的矛盾运动正是客观矛盾运动的反映,这是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3)因此,概念的辩证法、认识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是一致的,而一致的基础是客观辩证法,列宁说“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正是说明概念和认识的矛盾运动怎样为客观的矛盾运动所决定。

关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一致这一思想,列宁在另一处谈得更清楚:“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点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和存在不相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的辩证法和认识的辩证法。”

列宁在方框中转述了黑格尔关于辩证法三种形式的区分,并对第二种辩证法作了解释:(a)主观的辩证法。(b)对象中有辩证法,但我不知道,也许这是假象,仅仅是现象等等。(y)完全客观的辩证法,即一切存在物的原则。

列宁没有提出自己的评价,看来列宁对黑格尔的意见还是有所肯定的。当然,黑格尔是以唯心辩证法作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他把自己的辩证法看作辩证法发展的最高峰,把辩证法发展的这几个阶段看作纯粹概念的发展,并把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看作唯心主义辩证法。

但是,黑格尔对辩证法的发展过程的描写,也确实反映了人们认识能力的发展,思维能力的发展。《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列宁也摘录了人们处理矛盾的三种方式并作了转述,这两个地方的思想极其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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