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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调动后的工资按原单位发吗(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后奖金谁发)

导语: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动、职务调整后工资接收、转移如何办理

一、工资接收、转移

(一)接转范围

1、科级干部职务调整;

2、调入调出(含县内、跨县市及跨地州)干部。

(二)接转分类及办理程序

1、科级干部职务调整

①干部调整到位(到新任职单位任职),原单位党组织必须及时为调整干部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②原单位人事工作干部持调整干部的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工资档案等材料到编办开具《编制使用通知单》。政治面貌为党员的,一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③原单位人事工作干部持调整干部的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工资档案、《编制使用通知单》到组织部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④组织部开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

⑤原单位人事工作干部将组织部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时交给新任职单位负责人事工作干部;

⑥新任职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事工作干部根据干部调整类别,进行后续工资套算审批。

2、县内调动人员

①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下发调动文件后,由调出单位党组织开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并带工资档案等材料,属于党员的一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②调出单位人事工作干部持单位开具的上述材料,先到县委编办办理《编制使用通知单》。

③调出单位人事工作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县委组织部、人社局相关科室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政治面貌为党员的一并到县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除特殊情况外,无《编制使用通知单》的不予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④调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事工作干部将组织部或人社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有关材料送交调入单位。

⑤工资关系转移后,需要重新套批工资的(主要为专业技术岗与事业管理岗之间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人事工作干部套算后,持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出具的工资介绍信再到县委组织部、人社局重新审批工资。

3、跨县市及跨地州调入调出人员

(1)调入人员

①经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调入的人员,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根据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向拟调入人员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发调档函。

②县委组织部、人社局收到拟调入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后,对拟调入人员的身份、经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及时向地区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干部调入申请。

③上级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下发会议纪要后,县委组织部、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拟调入人员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发正式调函。

④正式调函发出后,调入人员持调出单位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工资追加追减单等材料,先到县编委办开具《编制使用通知单》后,再到组织部、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情况下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接收。

(2)调出人员

①县委组织部、人社局收到县外组织人事部门调档后,审核拟调出人员是否具有不满最低服务年限等不得调出等情形。无不得调出情形的,向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出请示。

②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并下发会议纪要后,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向发函的外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寄送拟调出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③外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发来正式调令后,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向地区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调出申请。地区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下发会议纪要后,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向拟调出人员再次进行核实,当地是否还接收,对当地仍然接收的,为其办理干部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等相关手续。

二、工资审批

工资审批主要指根据上级文件进行基本工资调标、艰苦调标、保留地区补贴调标、津贴补贴调整、考核工资兑现、党纪政纪处分待遇执行等方面。工资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一)工资正常审批

1、县级干部的工资审批由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或调标标准进行审批,先行兑现。原则上到上级组织部进行报批并移交工资变动审批表,存入干部档案。

2、行政编制干部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经组织部审批,事业编制干部工资变动由人社局审批。

(二)党纪政纪处分工资待遇执行方面

1、党纪处分

①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或干部任免进行调资处理。

②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两年)处分的,根据纪委机关确定的新职务及时进行调资处理。

③受开除党籍但未开除公职的,根据纪委机关确定的新职务及时进行调资处理。

④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进行停发工资处理。

2、政纪处分(公务员)

①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资处理。

②受降级处分的,及时进行调资并从纪委做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③受撤职处分的,根据纪委机关确定的新职务及时进行调资处理。

④受开除公职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同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⑤以上除开除公职外,在正常调资时还需考虑其处分期限。

⑥处分决定变更的,从其变更处分进行处理。

3、政纪处分(事业及工人)

①受警告、记过处分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或干部任免通知进行调资处理。

②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根据纪委机关确定的新聘任岗位进行调资处理。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计发临时工资。

③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④以上除开除处分外,在正常调资时,考虑其处分期限。同时考虑其处分期限内职称晋升问题,其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⑤处分决定变更的,从其变更处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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